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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监管执法证管理办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 第 19 号)

2014-05-12 2942 11819k 0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
第 19 号
  
《电力监管执法证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4月4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主席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5月15日起施行。
                         主 席  柴松岳
                           二○○六年四月七日
 
电力监管执法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力监管,规范电力监管执法证的管理,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电力监管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力监管执法证(以下简称执法证)是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从事监管业务的人员进行行政执法的有效证件。
  电力监管机构从事监管业务的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取得和使用执法证。
  
第三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负责执法证的颁发和管理。
电力监管机构对本单位人员使用执法证的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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