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登记规定》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登记
第一节 注册登记
第二节 变更登记
第三节 转移登记
第四节 抵押登记
第五节 注销登记
第三章 其他
第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直辖市和市(地、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登记业务。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的范围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