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安全控制要求、重点监控参数及推荐的控制方案
发 文 号:安监总管三〔2009〕116号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日期:2009-06-12
实施日期:2009-06-12
发 文 号:安监总管三〔2009〕116号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日期:2009-06-12
实施日期:2009-06-12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
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安全控制要求、重点监控参数及推荐的控制方案的通知
安监总管三〔2009〕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2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有关要求,提高化工生产装置和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本质安全水平,指导各地对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进行自动化改造,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编制了《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和《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安全控制要求、重点监控参数及推荐的控制方案》,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化工企业要按照《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安全控制要求、重点监控参数及推荐的控制方案》要求,对照本企业采用的危险化工工艺及其特点,确定重点监控的工艺参数,装备和完善自动控制系统,大型和高度危险化工装置要按照推荐的控制方案装备紧急停车系统。今后,采用危险化工工艺的新建生产装置原则上要由甲级资质化工设计单位进行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