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发 文 号:国发[1987]14号
发布单位:国发[1987]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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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国发[1987]14号
关于发布《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通知
现将《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一九八七年二月十七日国务院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保证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保护环境,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指化学危险物品,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86《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规定的分类标准中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七大类。
放射性物品、民用爆炸物品、兵器工业的火药、炸药、弹药、火工产品和核能物资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专门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