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进口汽车牌证管理的通知
【颁布单位】 国务院办公厅
【颁布日期】 19930830
【实施日期】 19930830
【章名】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颁布单位】 国务院办公厅
【颁布日期】 19930830
【实施日期】 19930830
【章名】 通知
为了进一步严厉打击走私汽车的违法犯罪活动,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加强进口汽车(含摩托车,下同)牌证管理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必须凭海关签发的进口证明书,才能给进口汽
车办理核发牌证的手续。
二、海关、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查获的走私汽车和无进口证明的汽车应一律没收,不得罚款放行。没收的汽车交国家指定的部门销售,销售价格原则上不得低于正常进口汽车价格(包括各种进口税费),销售部门按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手续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凭销售部门的销售发票和缉私部门的没收证明办理核发牌证的手续。销售部门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与公安部、海关总署研究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