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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征求对《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草案)》意见的通知

2014-05-15 2540 30545k 0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征求对《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草案)》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汽车产品用户:
  《缺陷汽车产品管理规定》涉及公共安全和利益,为了进一步增加立法的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增强规定的可操作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决定将《缺陷汽车产品管理规定(草案)》通过报纸和互联网站全文公布,广泛征求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检验检疫局负责征求、收集本地区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于2002年11月20 日前,将意见汇总报送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各有关企业、汽车用户和社会各界人士于2002年11月20日前,可以将意见通过www.Aqsiq.gov.cn、www.cqi.gov.cn、www.713.com.cn反馈我们,也可直接寄送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信封上请注明“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字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4号
  邮政编码100088

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草案)
2002年10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事项的管理,消除缺陷汽车产品对使用者及公众人身、财产安全造成的不合理危险,维护公共安全、公众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进口、销售、租赁、修理汽车产品的制造商、进口商、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汽车产品的制造商对其生产的缺陷汽车产品依本规定履行召回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费用;进口商、销售商、租赁商应当协助制造商履行召回义务;车主、使用者及其他人因缺陷汽车产品所受损失以及其他相关争议的解决,依其与制造商或销售商、租赁商等约定,或者适用其他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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