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审批办法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大气污染防治法》),规范须报国务院批准的地方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审批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审查范围
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严于国家排放标准的地方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批准。
二、审查原则
(一)保护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控制机动车造成的空气污染。
(二)促进机动车污染控制技术水平的提高。
(三)简化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便于标准贯彻执行。
(四)严格控制制定地方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城市数量。
三、审查依据
(一)《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条款规定。
(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三)国家机动车污染防治的技术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