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期停止生产销售使用车用含铅汽油的通知
【颁布单位】 国务院办公厅
【颁布日期】 19980902
【实施日期】 19980902
【章名】 通知
【颁布单位】 国务院办公厅
【颁布日期】 19980902
【实施日期】 19980902
【章名】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公布以来,我国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随着车辆的增加,使用车用含铅汽油造成的大气污染越来越严重,对人体健康特别是儿童身体健康造成了严重的危害。为了防治机动车辆排气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限期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车用含铅汽油,实现车用汽油无铅化。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0年1月1日起,全国所有汽油生产企业一律停止生产车用含铅汽油,改产无铅汽油。车用无铅汽油是指牌号90号及90号以上、含铅量每升不超过0.013克的汽油。在生产无铅汽油的过程中,对无铅汽油的其他有害物质的含量也应当控制,具体控制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会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并于1999年7月1日前公布
,2000年1月1日起实施。
二、自1999年7月1日起,各直辖市及省会城市、经济特区城市、沿海开放城市和重点旅游城市的所有加油站一律停止销售车用含铅汽油,改售无铅汽油。自2000年7月1日起,全国所有加油站一律停止销售车用含铅汽油,改售无铅汽油。
三、自2000年7月1日起,全国所有汽车一律停止使用含铅汽油
,改用无铅汽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