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提高用能产品以及其它能源相关产品的能源利用效率,规范和管理节能产品认证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节能产品认证定义】 本办法所称节能产品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证明用能产品及其它能源相关产品在能源利用或者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方面符合相应的节能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认证技术规范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
第三条【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节能产品认证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工作机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节能产品认证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质检两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所辖区域内节能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