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的管理,提高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天津市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对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使用建筑节能产品、应用建筑节能技术实行备案制度。
生产、销售建筑节能产品的企业,应当在其产品进入建筑施工现场前,办理建筑节能产品备案。
建筑节能技术持有人在应用该技术前,应当办理建筑节能技术备案。
第三条 天津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墙改节能中心)负责本市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备案、统计工作及监督检查。
第四条 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备案范围包括:
(一)墙体材料,保温、隔热材料和技术(含幕墙);
(二)节能门窗及玻璃幕墙(含空气幕墙);
(三)太阳能、地热能、污水能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成套技术和设备;
(四)集中空调、制冷节能技术和产品;
(五)建筑照明节能技术和产品;
(六)建筑遮阳技术和产品;
(七)其他新型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
第五条 生产、销售建筑节能产品的企业在办理建筑节能产品备案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代理销售企业商应提供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