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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建筑节能材料及产品使用认证申请表

2011-10-25 2480 178208k 0
河南省建筑节能材料及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一、为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有效的开展建筑节能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二、开展建筑节能材料及产品的认证工作,有利于保障建筑节能材料及产品健康发展,有利于加强本省境内建设工程中使用的建设产品质量的监督和管理,有利于保证建设工程质量。
三、建筑节能材料及产品认证的具体组织和管理工作,由河南省建筑节能材料及产品认证办公室(以下简称“节能材料认证办公室”)负责。
四、实行认证管理的产品,仅限于建筑节能材料及产品。对传统的建筑材料及制品,不实行节能认证管理。实行节能认证管理的材料及产品根据相关标准及技术要求,由河南省建筑节能材料及产品认证办公室组织相关专家审核确定后,由省建设厅批准并颁发证书及节能标准。
五、河南省境内企业及境外企业在河南代理商均可向河南省建筑节能材料及产品认证办公室自愿申请建筑节能材料及产品认证。
六、河南省建筑节能材料及产品认证申请程序:
1、填写《河南省建筑节能材料及产品认证申请表》一式三份,盖章后报送节能材料认证办公室进行初审。
2、节能材料认证办公室组织对初审合格的企业进行考核(考核内容见河南省建筑节能材料及产品认证实施细则),对材料及产品进行抽样送专业检测部门检验;受检企业按规定提供受检产品,费用由认证申请单位承担。
3、经节能材料认证办公室组织专家审定合格的产品,由建设厅颁发“河南省建筑节能材料及产品认证证书”及节能标志,发文公布。
七、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或违反证书、标志使用及有关规定的,由节能材料认证办公室报建设厅批准撤消节能认证证书及节能标志,并向社会公告。
八、省辖市建委(建设局)相关管理部门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建筑节能材料、产品认证管理的相关政策规定;
(二)监督管理本市范围内已获认证的建筑节能材料及产品,做好横向协调工作,及时反馈节能材料及产品的工程应用情况。
九、各建设、施工及房地产开发等单位承接的本省建设工程均应优先采用取得节能认证的材料和产品。
十、认证证书和节能标志使用有效期为三年,期满自行无效。有效期满,可经复检重新提出认证申请,由节能材料认证办公室审核,批注后继续使用。未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和节能标志。
十一、各施工单位在使用认证产品时,仍按照有关规定对产品质量进行常规复验。
十二、本管理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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