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建筑节能工程进场材料和产品质量检测管理,根据《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暂行办法》(闽建建〔2006〕59号)等法律法规和现行标准规范的规定,结合我省目前建筑节能检测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全省建筑节能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根据我省建筑节能检测工作开展的具体情况,适时调整本办法。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建筑节能检测活动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第三条 建筑节能工程材料和产品质量实行属地检测全省通用管理制度,即由生产厂家(以下简称厂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并列入建筑节能检测机构名录的检测机构在厂家生产现场定期抽样检测,其检测报告作为出厂检验和施工现场进场复验报告以及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控制与验收资料。
省外厂家抽样地点为其在省内的商品销售点或供货点。
第四条 建筑节能检测机构名录由厂家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检测机构的申请,经过综合评定并报省厅备案后公布,实行动态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