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产业发展政策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8号
(2004年5月21日,2009年8月15日修改,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8号
(2004年5月21日,2009年8月15日修改,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政策目标
第二章 发展规划
第三章 技术政策
第四章 结构调整
第五章 准入管理
第六章 商标品牌
第七章 产品开发
第八章 零部件及相关产业
第九章 营销网络
第十章 投资管理
第十一章 进口管理
第十二章 汽车消费
第十三章 其 他
《汽车产业发展政策》业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并报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发布,并于发布之日起施行。1994年颁布的《汽车工业产业政策》根据国务院国函〔2004〕30号文件批复从即日起停止执行。
主 任 马 凯
二〇〇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汽车产业发展政策
为适应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以及加入世贸组织后国内外汽车产业发展的新形势,推进汽车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全面提高汽车产业国际竞争力,满足消费者对汽车产品日益增长的需求,促进汽车产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汽车产业发展政策。通过本政策的实施,使我国汽车产业在2010年前发展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做出更大的贡献。
第一章 政策目标
第一条 坚持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与政府宏观调控相结合的原则,创造公平竞争和统一的市场环境,健全汽车产业的法制化管理体系。政府职能部门依据行政法规和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对汽车、农用运输车(低速载货车及三轮汽车,下同)、摩托车和零部件生产企业及其产品实施管理,规范各类经济主体在汽车产业领域的市场行为。
第二条 促进汽车产业与关联产业、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创造良好的汽车使用环境,培育健康的汽车消费市场,保护消费者权益,推动汽车私人消费。在2010年前使我国成为世界主要汽车制造国,汽车产品满足国内市场大部分需求并批量进入国际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