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06]460号
财建[2006]4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建设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
为规范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我们制定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六年九月四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六年九月四日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领域中的应用,提高建筑能效,保护生态环境,节约化石类能源消耗,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是指利用太阳能、浅层地能、污水余热、风能、生物质能等对建筑进行采暖制冷、热水供应、供电照明和炊事用能等。
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原则:政府公共财政引导,企业投资为主体;有利于促进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及相关产业的发展;有利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推广机制形成;有利于促进建筑能效的提高;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
第四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领域:
(一)与建筑一体化的太阳能供应生活热水、供热制冷、光电转换、照明;
(二)利用土壤源热泵和浅层地下水源热泵技术供热制冷;
(三)地表水丰富地区利用淡水源热泵技术供热制冷;
(四)沿海地区利用海水源热泵技术供热制冷;
(五)利用污水源热泵技术供热制冷;
(六)其他经批准的支持领域。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示范项目的补助;
(二)示范项目综合能效检测、标识,技术规范标准的验证及完善等;
(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共性关键技术的集成及示范推广;
(四)示范项目专家咨询、评审、监督管理等支出;
(五)财政部批准的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相关的其他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