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城市供热行业服务规范考核办法
2014-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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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一)为了全面提高黑龙江省供热行业的整体管理水平和业务工作质量,强化内部管理,根据《城市供热行业服务规范》和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二)规范考核的对象是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利用热源单位提供或者自身生产热能从事供热经营的单位(以下简称供热单位)。
(三)规范考核实行统一领导,统一标准,统一考核,统一表彰。
(四)规范考核按实绩定期评定,每年评定一次。
(五)规范考核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严禁弄虚作假,确保考核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考核内容和标准
(一)规范考核的内容是《城市供热行业服务规范》规定的内容。
(二)规范考核严格按照黑龙江省城市供热行业服务规范考核标准(详见附件 1)进行,考核实行百分制。
得分达到70-79分的供热单位,为黑龙江省城市供热行业服务达标单位;
得分达到80-89分的供热单位,为黑龙江省城市供热行业服务先进单位;
得分达到90分以上的供热单位,为黑龙江省城市供热行业服务标兵单位。
(三)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当年申报资格,已经确认的撤消原确认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