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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2009-03-06 3570 8070k 0
链接文件:财税[2009]1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一、文件出台背景
  近年来,国家相关部门先后出台了若干文件给予“三北”地区供热企业的增值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优惠政策。2006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财税[2006]117号文《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对供热企业享受税收减、免优惠政策进行了归集,并废止了此前的若干文件。然而财税[2006]117号文的有效期为2006年至2008年供暖期期间,以后“三北”地区的供热企业是否还能继续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呢?
  2008年9月份,财政部等三部委联合发出发改价格[2008]2415号文《关于做好冬季供热采暖工作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通知决定为确保广大群众冬季正常有序采暖、稳定用热,缓解供热企业由于煤炭价格等上涨而带来的生产经营困难,提出了一系列的综合保障措施,并明确为保障“三北”地区居民供热采暖,继续给予供热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在此背景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近日联合发出财税[2009]11号文《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对三北地区供热企业的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政策予以了明确。
  二、文件主要精神
应该说,财税[2009]11号文与财税[2006]117号文的精神并无大的变化,只是在个别政策上存在微调。以下我们就将两个文件的主要精神及区别作一比较说明:
  1、文件适用地区和企业:两个文件的适用地区相同,均指“三北”的17个地区。适用的企业是供热企业,但在“供热企业”的具体界定上,两个文件存在些微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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