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程度较大的化工建设项目安全手续办理程序
为切实加强全市危险程度较大的化工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规范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事项,保证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参照国家安监总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号,以下简称《办法》)和省、苏州市安监局的有关要求,现将我市危险程度较大的化工建设项目安全手续的办理程序告知如下:
一、危险程度较大的建设项目区域要求
危险程度较大的化工建设项目的选址必须符合区域要求。根据《张家港市化工集中区管理暂行办法》(张政办[2008]10号)要求,张家港市危险程度较大的化工建设项目的建设区域仅限于张家港市化工集中区,具体区域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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