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制定宪法和法律;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指定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制定部门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制定政府规章。法规的效力:1、法规的效力层级,是法规的效力等级或法规的效力位阶。上位法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特别规定由于一般规定;后法优于先法。2、范围:对人的效力、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法规的适用: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法律次之,第三是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政府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内较大的市的政府规章;2、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3、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决定或者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4、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不得与法律或省级以上法规相抵触。法规的特点:法是以对权力和义务的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的社会规范,具有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普遍性、程序性。
法所规定的模式:1、人们可以怎样行为(可为模式);2、人们不得怎样行为(勿为模式)3、人们应当或必须怎样行为(应为模式)。法的认可:明示认可和默示认可。权利:法律上的权利是由法规定的权利人为了实现自己的利益,而采取并由义务人的义务所保证的法律手段。义务是由法所规定的义务人应按权利人的要求,做出一定行为或不得做出一定行为,进而使权利人的利益得以实现的法律手段。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两者相辅相成,有权利即有义务,有义务即有权利。权利实现依赖于义务的履行。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义务,承担义务的同时也意味着享有权利。行政相对人的概念: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一方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政相对人的权利:申请权、参与权、了解权、批评建议权、申诉控告检举权、陈述申辩权、申请行政复议权、提起行政诉讼权、请求行政赔偿权、抵制违法行为权。行政相对人的义务:服从行政管理的义务、协助公务义务、维护公益义务、接受行政监督义务、提供真实信息义务、遵守法定程序义务。《节约能源法》第四条规定:节约资源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