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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环保局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支出管理细则

2014-06-09 3219 8891k 0
一、借 款

1.各单位借款要填写《借款单》。现金借款只限3种情况①差旅费;②备用金:监测站和环科院限额50000元;其它单位限额5000元③经主管局长批准的应急需要。其余一律使用支票。
2.现金借款超过20000元的要提前1天提出申请,以便财务中心预备充足的现金或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
3.各种借款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除备用金外,借款原则上要在一周内核销。

二、报 销
1.财务报销日:星期二、星期四。
2.机关车队和各事业单位应指定一名报账员,负责借款
和报销业务。
3.原始凭证要求:
①真实。原始凭证要反映业务活动的真实内容。
②合法。原始凭证一般为有税务检印的正式发票或有财政检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非经营性收据仅限于机关和事业单位代收的资料费、培训费或会议费等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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