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环保发展趋势,满足客户需求,确保各供应商的来料符合环保(ROHS)要求,及符合各国环境保护之法律法规,按照ROHS指令的有关要求,特和各大供应商签订环保品质协议。
1.乙方保证向甲方销售的产品(元器件、半成品、成品)以及使用的材料,及生产工艺中,不含有ROHS指令禁止使用之物质。即乙方必须符合甲方环保质量要求:
(1)原材料和零部件及产品中相关物质和元素的含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物质名称及其含量(ROHS指令要求)
重金属 镉及镉化合物<100ppm
铅及铅化合物<1000ppm(注:在合金中的铜合金<40000ppm)
汞及汞化合物<1000ppm
六价铬化合物<1000ppm
有机溴化合物 多联溴苯(PBB) <1000ppm
多溴联苯(PBBEs) <1000ppm
2.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供的每批环保产品进行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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