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建筑工程使用节能材料和产品的管理,保障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109号令)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3个部委关于《加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建科[2008]14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境内外企业在福建省建筑工程使用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的备案使用管理。
第三条 福建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管理工作。负责编制发布省级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推广、限制和淘汰使用目录,指导正确选购。
设区市建设局负责所辖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受理、审查、登记、公布和上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