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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成氨综合能耗计算规定

1986-09-13 3493 11171k 0

1986-09-13 00:00 【  】【我要纠错
 
发文单位:国家计委、 国家经委、 化学工业部、 水利电力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标准局、 国家物资局、 国家计量局

文  号:[86]化计字第1117号

发布日期:1986-9-13

执行日期:1987-1-1

生效日期:1900-1-1


  一、“合成氨综合能耗”的定义

  合成氨综合能耗是指合成氨工艺消耗的各种能源(包括一次能源和二次能源)折算为标准煤之和与报告期合成氨产量(以下简称合成氨产量)之比。

  二、“合成氨综合能耗”的计算公式

  合成氨综合能耗(公斤标煤/吨氨)=[报告期合成氨工艺消耗的各种能源总量(公斤标煤)-输出能源量(公斤标煤)]÷合成氨产量(吨)。

  三、合成氨产量计算的规定

  合成氨产量包括:厂内各用氨单位的使用量;出厂的商品液氨量;合成氨生产过程中的自用量(铜洗和脱硫用);自氨罐弛放气、合成塔吹出气中回收的氨量(按回收产品含氨折100%计)。

  合成氨产量不包括:冰机自用氨(损失)量;铜洗、氨水脱硫回收氨水含氨量;碳化清洗塔及排出系统回收塔出来的稀氨水含氨。

  (一)产量的核算方法

  合成氨产量的计量发展目标是以仪表计量为准,从一九八七年元旦起,大、中、小型氮肥企业的氨产量一律以仪表的表记值为准,具体规定如下:

  1.仪表计量

  目前有液氨汁量表的企业,其液氨计量表应按照国家规定的量值传递标准经过部级鉴定通过的仪表(以下所提到的计量表均要符合此要求)。

  通过计量表的液氨,必须经过中间槽减压解析液氨中溶解的气体(减压的压力标准,根据各企业氨加工系统对液氨的压力而定),并要进行温度压力补偿,以保证计量准确。用仪表计量液氨产量时,合成氨产量应以总氨表的表记值为准。当一个企业既有总氨表,又有各用户的氨计量表,考虑氨量前后平衡,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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