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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节能网

建筑节能法规解读

2014-04-02 2670 211844k 0
节能工作的主管部门
法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条: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国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第三十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节能规划。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第四条:国务院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如何分工
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节能政策,对各专业部门执行政策情况进行指导检查,负责新建工业企业节能和工业企业节能运行(目前北京市工业节能管理在发改委下设的工业促进局)。
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新建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负责非公共机构节能运行监督;指导公共机构建筑节能。
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交通节能,指导公共机构交通节能。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公共机构建筑节能运行和交通节能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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