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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节能减排工作奖励办法

2014-04-02 3660 5640k 0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创新强市发展战略,充分调动全社会开展节能减排工作的积极性,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 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4号)等法律法规的精神,根据省委十三届三次全会有关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我市创新 体系建设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范围
杭州市超额完成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地区和企业,在全市节能减排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二、奖项设置
节能工作:设置节能目标超额完成奖、节能工作先进企业奖、节能工作先进单位奖、节能工作先进个人奖。
减排工作:设置减排工作先进地区奖,减排工作先进企业奖,减排工作先进单位奖、减排工作先进个人奖。
三、节能工作先进评选条件
(一)节能目标超额完成奖。
萧山区、余杭区和五县(市)凡同时超额完成市政府确定的年度万元GDP能耗下降目标和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的,分别按强度和总量计算节能量,每节约 1吨 标准煤奖励50元。其他区(包括杭州经济开发区)凡同时超额完成市政府确定的年度万元GDP电耗下降目标和用电总量控制目标的,分别按强度和总量计算节电 量,每节约1万千瓦时奖励150元。
对超额完成任务的地区进行奖励的同时,对萧山区、余杭区和五县(市)未完成年度万元GDP能耗下降 目标或未完成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的,按未完成的节能量每吨标准煤罚款50元。其他区(包括杭州经济开发区)未完成年度万元GDP电耗下降目标或未完成电 力消费总量控制目标的,按未完成的节电量1万千瓦时罚款150元。
未完成考核目标的区、县(市)政府,要及时将处罚资金上缴市国库;未及时上缴的,由市财政局实施年终扣款。处罚资金纳入市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按规定统一管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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