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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家用电器使用“商检标志”管理办法

1985-07-10 3041 178208k 0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5-07-10 生效日期: 1985-07-10

发布部门: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  则

 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为提高出口家用电器的质量,保证出口家用电器的安全使用,维护国家的信誉,增强市场竞争能力,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特制定出口家用电器合格认证的“商检标志”管理办法。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检局)统一管理出口家用电器使用“商检标志”的工作。各地商检局管理本地区出口家用电器使用“商检标志”的工作。

 三、 合格认证的“商检标志”分为质量合格认证与安全合格认证两种。

  质量合格认证的“商检标志”表明商检局对该商品按国家标准、专业标准或国际标准进行检验,并与标准的全部要求相符合。

  安全合格认证的“商检标志”表明商检局对该商品按国家家用电器安全标准或国际家用电器安全标准进行检验,并与标准的全部要求相符合。

 四、 “商检标志”的式样, 国家商检局统一设的,由各地商检局负责印刷,并对标志使用实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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