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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

1996-09-01 4501 178208k 0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8-21 生效日期: 1996-09-01

发布部门: 电力工业部
发布文号: 电力工业部令第7号
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经审查同意,现予发布,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印)
                     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第一条 为保护供用电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因电力运行事故引起的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的理赔处理,公正、合理地调解纠纷,根据《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供电企业以220/380伏电压供电的居民用户,因发生电力运行事故导致电能质量劣化,引起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时的索赔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电力运行事故,是指在供电企业负责运行维护的220/380伏供电线路或设备上因供电企业的责任发生的下列事件:

  1、在220/380伏供电线路上,发生相线与零线接错或三相相序接反;

  2、在220/380伏供电线路上,发生零线断线;

  3、在220/380伏供电线路上,发生相线与零线互碰;
  4、同杆架设或交叉跨越时,供电企业的高电压线路导线掉落到220/380伏线路上或供电企业高电压线路对220/380伏线路放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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