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交通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部交办发[2005]431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委),部属各单位:现将修改后的《交通档案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交通部、国家档案局1992 年1 月9 日颁发的《交通档案管理办法》(交交通部交办发[2005]431 号
办发[1992]89 号)同时废止。
二〇〇五年九月十九日
《交通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交通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档案管理,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更好地为交通事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结合交通工作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通档案是指交通系统行政、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以及个人在工作中直接形成的、对本单位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