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运发[2011]463号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出租汽车经营行为,建立完善出租汽车行业诚信体系,提升出租汽车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应当遵守本办法。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包括对出租汽车企业和驾驶员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第三条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含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下同)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