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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生活垃圾跨区域处置需交环境补偿费

   2016-01-12 苏州日报1780
核心提示:《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促进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近日公布,并将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办法》将我市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易

《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促进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近日公布,并将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办法》将我市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四大类,并首次规定生活垃圾跨区域处置将实施环境补偿制度。

《办法》规定,可回收物应当由依法设立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进行再生处理;有害垃圾应当由具有相应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易腐垃圾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就地就近生化处置或者交由符合规定的单位集中处置;其他垃圾应当由符合规定的生活垃圾终端处置单位进行处置。其中,《办法》特别指出,家具、家用电器等体积较大或者需要分拆处理的大件垃圾,应当按照规定预约再生资源回收站点或者其他收运服务单位上门收集;农村地区对可堆肥垃圾进行就地资源化利用,积极推行就地生态处理和沤肥还田,实现生活垃圾减量。

同时,《办法》明确将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人制度。其中,有物业服务的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为责任人;单位的办公管理区域,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为责任人;公共场所,管理单位为责任人;农村地区,村民委员会为责任人;不能确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人的,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落实责任人。

另外,《办法》特别指出,我市将实行生活垃圾跨区域处置环境补偿制度,使用其他行政区域的生活垃圾终端处置设施的行政区域,应当根据生活垃圾处置数量,向终端处置设施所在的行政区域支付环境补偿费。市容市政部门还将会同市财政等部门,确定各行政区域生活垃圾年度减量指标,并按照目标实现情况对各行政区域进行相应的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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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分为四大类

新公布的《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促进办法》将我市生活垃圾分为四大类:

可回收物指适宜回收和再生利用的纸类、塑料制品、玻璃、金属、纺织物、家具、家用电器和电子产品等固体废物。

有害垃圾指会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废旧日用小电子产品、废油漆、废灯管、废日用化学品、过期药品、废水银产品、废镍镉电池和氧化汞电池等固体废物。

易腐垃圾指家庭、农贸市场等产生的容易腐烂的食品加工废料、食物残余、瓜皮果壳、废弃食用油脂、枯枝烂叶、谷壳、藤蔓等居民厨余垃圾、农贸市场有机垃圾、农村可堆肥垃圾。

其他垃圾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易腐垃圾之外的不能单独收集的被污染的纸类、塑料制品、纺织物和灰土等固体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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