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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局有权当场扣押污染设备

   2014-07-23 中国节能网1960
核心提示:新修订的环境法明确了环境公益诉讼主体,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由之前的10多家扩大到300多家。近日,市环保局表示,中山暂时没有符合资格的环境公益组织,但市外的公益组织可在全国范围内提起公益诉讼。同时,中山将与相关部门合作培育公益组织产生、成长的土壤
新修订的环境法明确了环境公益诉讼主体,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由之前的10多家扩大到300多家。近日,市环保局表示,中山暂时没有符合资格的环境公益组织,但市外的公益组织可在全国范围内提起公益诉讼。同时,中山将与相关部门合作培育公益组织产生、成长的土壤。

中山暂无符合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对于治理环境污染可谓重拳出击,明确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经过四次的审议,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由之前的10家扩大到300多家,扩大到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相关社会组织。“现在新环保法扩大了公益诉讼主体,相信以后环境诉讼的案件数量会逐渐增多。”不过,市环保局法制科负责人胡涛告诉记者,中山目前尚无符合公益诉讼条件的社会组织。“市外有环境公益组织,提起公益诉讼是不受地域限制的,只要主体资格符合了可在全国范围内提起公益诉讼。”

“环保部门将与相关的政府机关积极创造条件,培育环境公益组织产生、成长的土壤。另外,市外的公益组织也可到中山成立办事处。”胡涛透露。

造纸公司赔了83万元环境损害金

胡涛介绍,此前环境公益诉讼在全国的进展并不大,由于缺乏法律支撑,公益组织起诉到法院,法院不敢受理。另外还存在鉴定的难题,“需要赔偿多少,依据什么来赔,要有损害鉴定报告。”胡涛说。近期国家公布了一批有鉴定资格的企业名单,不过名单上依然没有中山的企业。

据记者了解,中山市此前在环境公益诉讼方面也进行了探讨。2013年和2014年市环保局的总结性文件中,均有“研究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类似表述。南都记者查阅市环保局官网获悉,在2012年的大事记中就有记载,当年5月份,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王碧徽科长等一行人至环保局就中山市环境公益诉讼的可行性以及具体操作性进行调研,探讨当时影响较大的环境违法案例采取环境公益诉讼的设想。据南都记者了解,当时两部门讨论了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违法案例的选择、环境公益诉讼的具体操作程序等问题。

这一讨论终于在翌年4月份有了成效,一造纸公司违法向磨刀门水域倾倒污泥,对水体造成严重污染。然而行政处罚金额远低于治理污染所需资金,因此检察院支持市环保局以公益诉讼方式加大对环境监管力度,使加害单位承担行政责任外对造成的水体污染进行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市环保局以检察院的法律意见为依据,与造纸公司开展多次诉前谈判,最终于今年3月达成赔偿协议,造纸公司同意支付83万元环境损害赔偿金到市财政专户。

或可成立公益基金作环保治理费

市环保部门下一步将与法院沟通,如何进一步推进环境公益诉讼。“新环保法确定了主体,符合条件的公益组织提起公益诉讼,法院就必须受理,如此推动起来会容易很多。”胡涛说。如果公益组织提起公益诉讼,并且赢了官司,那么赔偿归谁使用?胡涛认为这是下一步要具体研究的问题。根据新环保法,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或可成立公益基金,把赔偿资金作污染治理使用。

另外,新环保法赋予环保部门执行强制权,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污染时,可以查封、扣押污染设施、设备等。“如果环保部门没有这个强制权,就没有办法让违法行为停下来,及时解决问题。”胡涛说,由原先的3个月变为现在的当场处理,大大地缩短了执法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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