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0日,记者从广东省水利厅获悉,广东日前对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做出调整。上调了城乡生活取用地表水、火力发电厂循环冷却用水等征收标准,下调向农村用户提供生活饮用水的供水工程的征收标准,对直接取用污水处理回用水的则免征水资源费。
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财政厅和广东省水利厅联合印发的《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新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自2015年12月31日起实施。
广东省水利厅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对不同用水类别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作出调整,有升有降,总原则是发挥经济杠杆作用,以促进节水减排,保护水资源,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根据上述《通知》,农业生产取水、抽水蓄能发电用水暂缓征收水资源费;城乡生活,生产、经营及其他取用地表水的征收标准,由现行的每立方米0.12元调增到0.20元;火力发电厂循环冷却用水征收标准,由现行标准每立方米0.005元调整到0.20元;向农村用户提供生活饮用水的供水工程由原每立方米0.12元调减至0.02元;对核电、水力发电取用水和对港澳供水等征收标准不做调整。
为鼓励水资源回收利用,上述《通知》对直接取用污水处理回用水的,免征水资源费;对采矿排水回收利用的,按生产、经营取用水的地表水标准执行。
相关专家认为,广东水资源总量较充沛,但是水源性缺水、水质性缺水和工程型缺水并存,用水刚性增长需求和总量控制的矛盾突出,水资源短缺与水污染等问题已经成为制约广东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