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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2015年环境保护工作年度报告

   2016-01-20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3100
核心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现将2015年度湖南省环境保护工作情况报告如下。一、全省环境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现将2015年度湖南省环境保护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全省环境保护基本情况

排污主体情况 据相关统计,截至2015年底,湖南省共有企业510442户,同比增长12.93%(企业登记数大幅增长的原因主要是商事登记制度改革。)2015年新登记企业108738户,同比增长10.77%。全省各类企业主体是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放单位。国家环保重点废水监控企业132家、重点废气监控企业110家,分别比上年减少94家、29家(数量减少的原因:一是部分企业已永久性关闭或无法恢复生产;二是通过新建或升级污染治理设施使得企业实际排污量低于最低限值;三是因企业名称相同重复统计被删除。)重点污水处理厂监控企业134家、涉重金属监控企业413家,分别比上年增加1家、17家(涉重企业数量增加原因:按照国控重点企业新增原则,将新建成通过验收并有事实重金属排污的企业纳入国控名单。);重点监控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8家,较上年减少10家。全省机动车保有量1035万辆,增长8.7%,其中汽车515万辆,摩托车520万辆。共有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142家,较上年增加20家;医疗废物处置中心13家,较上年增加1家。持有辐射安全许可证单位2544家,较上年减少1家。另外,城乡各类建设施工、城乡居民家庭餐饮、农业化肥农药使用、矿山开发等都对环境质量及生态造成影响。

环境监管主体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2015年,中共湖南省委和省人民政府印发《湖南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和《湖南省重大环境问题(事件)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省环保厅、省发改委等34个部门的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及问责办法作出了明确规定;市、县党委政府制定出台相应的实施方案和细则。全省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加强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责任得到明确,意识进一步增强,齐抓共管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工作格局逐步形成。省、市(州)、县(市、区)及各类管理区、开发区所属的环境保护行政管理机构、监察执法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保持稳定,机构数量、人员编制及基本职能无重大变化,工作重心进一步向加强监管执法和环境质量监测转移。乡镇环保机构得到充实和加强,采取单设或综合设置环保机构的乡镇个数达到883个,较上年增加41个。省环保厅内设机构及直属单位情况无重大变化,根据省编办重新核定的“三定方案”作了以下调整:增加了“负责指导建立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保护责任制”、“负责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提出生态环境保护补偿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生态系列创建工作”等职责;加强了“组织、协调、督查全省环境信访工作”、“负责指导全省环保产业发展工作”等职责;省环境监察总队更名为省环境保护厅环境监察局,不再保留省环境监察总队直属支队。

全省现有水质常规监测断面427个,其中省控及其以上断面109个(含国控断面39个),市控及其以下断面318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监测断面146个,其中市州饮用水水源地监测断面30个,县级城镇在用饮用水水源地监测断面116个;水质自动监测站38个,其中省控及其以上站点29个(含国控9个),市控站点9个;监测断面和监测因子基本保持稳定。全省现有大气常规监测点位180个,其中国控点位78个,国控点位全部形成大气环境质量新标准(GB3095-2012)规定的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二氧化硫、二氧化氮、臭氧和一氧化碳等6项污染物监测能力;全省市州、县(市、区)所在城市(镇)形成大气环境质量新标准规定的6项污染物监测能力,另有1个南岳环境空气质量国控背景值监测点,1个长沙温室气体国控监测点,1个张家界农村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国控监测点。全省现有城市区域环境噪声监测点位1963个,较上年减少60个,城市道路交通噪声监测点位885个,较上年增加19个,城市功能区噪声监测点位147个,较上年增加4个(噪声监测点位数据变化主要是因为怀化市按国家新规范对监测点位进行了调整完善。);现有土壤环境质量试点监测点位210个,无变化。

二、环境保护工作总体形势

(一)环境质量状况

根据已形成的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及技术能力,按国家统一规范监测方法,2015年全省环境质量主要情况如下:

1.水环境

水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湘江等主要河流干流水质有所提升。

(1)主要江河水质

湘资沅澧干流46个省控断面,均达到或优于Ⅲ类水质标准,Ⅰ~Ⅲ类水质断面比例为100%。

湘江流域:干流水质总体为优,干流18个省控断面水质均符合或优于Ⅲ类标准,重金属镉、汞、砷、铅和六价铬浓度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Ⅱ类水质标准限值要求,其中,镉、铅和六价铬浓度均值呈下降趋势,汞和砷浓度均值保持稳定。湘江支流24个省控断面与上年相比,Ⅰ~Ⅲ类水质断面比例增加7.1%,主要污染指标为氨氮、总磷和化学需氧量。

资江流域:干流水质总体为优,干流 11个省控断面水质均达到或优于Ⅲ类标准。

沅江流域:干流水质总体为优,干流10个省控断面均达到或优于Ⅲ类标准。

澧水流域:干流水质总体为优,干流7个省控断面水质均达到或优于Ⅲ类标准。

其他流域:8个省控断面中,长江湖南段所设3个省控断面、环洞庭湖河流所设4个省控断面和珠江北江武水所设1个省控断面的水质均达到或优于Ⅲ类标准,其他流域水质基本保持稳定。

(2)洞庭湖水质

洞庭湖水质总体为中度污染,营养状态为中营养。洞庭湖11个省控断面中,3个断面属Ⅳ类水质,占27.3%;8个断面属Ⅴ类水质,占72.7%,主要污染物均为总磷。与上年相比,洞庭湖水质呈下降趋势,其中,营养状态指标总磷的平均浓度升高30.6%(专家分析,这一数据变化与环保部门对洞庭湖水质监测的设备更新、技术提升及工作进一步规范有一定关系。)初步分析,洞庭湖水质下降主要成因是水资源总量减少导致水环境容量变小,湖区和环湖周边畜禽水产养殖业和农业面源污染,城镇工商业及居民生活垃圾、废水污染不断累积以及湘资沅澧四水及长江污染物输入,等等。

(3)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

14个城市的30个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为100%,达标率较上年增加0.6个百分点。

2.大气环境

2015年湖南省14个市州所在城市首次全面按大气环境质量新标准中的6项指标进行评价,14个市州所在城市平均达标天数比例为77.9%,超标天数比例为22.1%(其中轻度污染占16.7%,中度污染占4.2%,重度污染占1.2%),无严重污染。其中长沙、株洲、湘潭、岳阳、常德、张家界6个环保重点城市平均达标天数比例为75.5%,较上年提高8.1个百分点,超标天数比例为24.5%(其中轻度污染占17.9%,中度污染占5%,重度污染占1.6%),无严重污染。其他8个城市上年无按新标准监测对比值。

3.声环境

2015年,14个城市的道路交通噪声昼间平均等效声级平均值为68.3分贝,区域环境噪声昼间平均等效声级平均值为53.7分贝;全省城市功能区噪声昼间达标率为91.1%,夜间达标率为77.5%。与上年相比,城市道路交通和区域声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

(二)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此小节数据来自省环保厅统计,最终数据以环保部核定为准。)

1.废水主要污染物排放状况化学需氧量:2015年排放总量预计为121.05万吨,较2014年下降1.5%。

氨氮:2015年排放总量预计为15.13万吨,较2014年下降2%。

2.废气主要污染物排放状况

二氧化硫:2015年排放总量预计为61.13万吨,较2014年下降2%。

氮氧化物:2015年排放总量预计为53.62万吨,较2014年下降3%。

湖南省2015年废水、废气主要污染物排放完成国家下达的年度减排任务,全面完成了“十二五”总量减排任务。

3.固体废物产生和处置状况(数据统计中,结果待发布)。

4.自然生态状况

截至2015年底,全省现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23个,省级自然保护区30个,较上年增加1个;全省森林覆盖率59.57%,湿地面积1530万亩(不含农田)。

(三)环境污染事件情况

2015年,省环保厅共接报16起突发环境事件,均为一般性环境事件,没有发生较大及以上环境污染事件。所发生环境污染事件均得到及时处理。2015年,省环保厅综合值班室接到来信来访及电话、网络投诉举报共2467起,较上年增加19.6%,其中属于越级举报投诉按有关规定转由属地处理2360起,省环保厅直接受理、跟踪督办案件107起,信访处理率达100%;全年共办结150起(含上年结转),案件办结率为86.9%。

(四)环境保护工作重大事项

1.省委、省政府印发《湖南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和《湖南省重大环境问题(事件)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市、县级党委政府出台相应实施方案和细则,全省环保责任体系基本建立。

2.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组长徐守盛主持召开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八次会议,审议了《湖南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实施方案(2014-2020年)》。《方案》对湖南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进行了比较完整的顶层设计。

3. 湘江保护和治理(省政府“一号重点工程”)第一个“三年行动计划”顺利完成。省委副书记、省长杜家毫先后3次主持召开湘江保护和治理委员会会议,就有关工作进行调度、部署,有力推动了计划实施。目前,第二个“三年行动计划”又已全面启动。

4.湖南省被环保部、财政部确定为年度新增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全省域覆盖支持省份,省政府统一部署,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以“整县推进”方式在全省范围全面展开。

5.省政府印发《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从完善环境监管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加大环境监管执法力度、规范环境监管执法行为等方面就贯彻实施新环保法作出全面部署。

6.省环保厅与省公安厅、省检察院、省高院建立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联席会议制度,省公安厅驻省环保厅工作联络室揭牌成立,湖南省环保部门与司法机关加强配合,共同打击环境犯罪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健全。

7.湖南省正式启动生态红线制度建设改革试点,郴州市的桂东、汝城、宜章、资兴四县市被纳入第一批试点。

8.省政府印发《长株潭大气污染防治特护期工作方案》,将每年10月至次年2月确定为长株潭三市大气污染防治特护期。特护期内,三市将共同在燃煤设施、重点工业企业、机动车等方面强化管控措施。

9.省政府出台《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环保产业发展的意见》、《湖南省加快环保产业发展实施细则》。

10.由省环保厅提议,全省包括环保公益组织在内的13家单位共同发起制定全国首个省级《公民环境保护行为准则》。

三、加强环境保护的主要工作

(一)加快推进生态文明机制体制改革

一是着力推进环境保护责任体系建设。省委、省政府出台了《湖南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和《湖南省重大环境问题(事件)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各级党委政府积极抓好两个文件贯彻落实,14个市州(个别尚未正式印发文件的市州已进入最后的发文程序。)和80%的县市区制定出台了相应的实施方案或细则。二是创新环保基础制度,加强源头管控。在湘江上游东江湖流域资兴、宜章、汝城、桂阳4个市县开展划定生态红线试点,完成了阶段任务。圆满完成环境功能区划试点,形成了《湖南省环境功能区划纲要》等一批成果。三是积极探索环境保护市场化改革。探索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制定出台《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实施方案》,进一步完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市场交易、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环境污染治理第三方运营等制度和机制。四是积极推进环评审批制度改革。下放18类审批权限,省本级审批项目比2013年减少50%。

(二)持续强力推进省政府“一号重点工程”

全面完成湘江保护和治理第一个“三年行动计划”,共实施各类整治项目2114个(其中2015年启动实施693个,完成679个),干流500米范围内2273户规模畜禽养殖场全部退出,三十六湾、水口山、锡矿山、清水塘、竹埠港五大重点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取得突破性成果。认真组织实施《湘江重金属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十二五”以来国家和省级累计投入资金80亿元,共完成522个重金属治理项目,重金属污染排放量同比2007年下降50%,流域内淘汰关闭涉重企业1182家,比2008年减少了50%。与此同时,统筹推进资水、沅水、澧水等其他流域污染治理和重点湖库水生态环境保护。

(三)大力推进农村环境污染综合治理

在抓好2013、2014竞争立项确定的28个县市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整县推进和省重点民生实事项目1200个行政村综合整治的基础上,2015年争取环保部、财政部将湖南省定为年度唯一新增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全省域覆盖支持省份,省政府出台《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全省域覆盖工作方案》,召开专题会议部署,并分两批启动了97个县市区的整治工作,已覆盖125个县市区(含省级管理区)。这项工作得到环保部的充分肯定,在江苏召开的全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会上安排湖南省介绍经验。

(四)加强以长株潭为重点的大气污染防治

认真实施《湖南省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会同各级各部门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强重点城市、工业企业、道路及建筑工地、机动车等重点领域大气污染防治,共启动实施重点治理项目1700个,完成1678个,其中,2015年启动实施747个大气污染重点整治项目,完成742个,完成率99%,加强调度协调,完成年度黄标车淘汰任务,全省PM10平均浓度同比上年下降6.7%,实现国家规定目标。加强大气污染防治预警预报体系建设,省环保厅与省气象局合作,在全国率先通过卫星电视发布大气质量预报;省政府和长株潭三市出台《长株潭区域大气污染特护期联防联控工作方案》,及时启动对重污染天气的预警和应对。

(五)认真贯彻实施新环保法,大力加强环境监管执法

一是认真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将所有排污单位纳入排查范围,查处违法排污企业2184家。全省查出重点违法建设项目1470个,省政府出台《关于清理整治环境保护违规建设项目的指导意见》,指导各地对历史形成的违法建设项目按“严格处理一批、搬迁关闭一批、限期整改一批、备案管理一批”的思路分类处理。二是严格日常监管执法。2015年,按照新《环保法》及配套实施办法等规定,全省共实施限产停产97起,查封扣押69起,按日计罚3起。三是加强司法联动。省级层面成立环保、公、检、法四部门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联席会议制度,设立省公安厅驻省环保厅工作联络室,14个市州和80%的县区成立了公安驻环保工作联络机构。全省各级环保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适用行政拘留案件135起,行政拘留117人;全省共办理污染环境刑事案件16起,刑事拘留35人,移送起诉57人,立案数和打击数为历年之最。

与此同时,加强重点领域风险防范和管理。一是加强核与辐射安全许可证管理,着力推进核安全文化宣贯专项行动,确保核与辐射监管安全。二是进一步规范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严格审批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强化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三是加强重点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管理,及时消除了一批环境污染隐患。

(六)持续推进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

2015年列入国家目标责任书要求完成的重点减排项目7个,已全部完成;省重点减排项目34个,完成31个,完工率91.2%。通过加强工程减排、结构减排和管理减排,积极推进水泥、钢铁、火电等重点行业脱硫脱硝,预计2015年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四项指标较2010年分别下降9.75%、10.74%、13.9%、11.23%,可望超额完成国家下达的“十二五”减排指标。

(七)加快推进环境监测体系建设

继续实施环境监测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推动建成覆盖全省所有县级行政区及重点功能区的大气、水、土壤环境监测体系。大气环境方面,积极推进环境空气自动监测,所有市州中心城市、县市中心城镇具备新6项标准监测能力。水环境方面,已经形成省、市、县三级分级负责,覆盖各主要江河湖泊以及县城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常规监测网络,长沙、株洲、常德、郴州和衡阳具备了水质109项全分析能力,大部分县市具备了水质29项常规分析能力,14个市州均建成了1个以上的水质自动站,其中湘江流域主要一级支流新建了10个水质自动站。

(八)积极促进环保产业发展,强化科技支撑

省政府出台《关于加快环保产业发展的意见》及实施细则,完善支持环保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强环保产业的国内、国际合作交流,组织省内优秀环保企业参加澳门、香港环保展,开展2014年度湖南省“走出去”先进环保企业评比。全省环保产业继续保持高速增长,初步统计2015年年产值达到1600亿元。

(九)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一是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切实抓好省委巡视整改落实。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九条规定,持之以恒纠正“四风”。全省环保系统主动组织和会同有关执纪执法机关严肃查处了一批违法违纪案件。二是认真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组织开好民主生活会,严肃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三是大力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制定出台《湖南省环境保护厅人事工作管理办法》,严格规范干部人事管理。就加强基层环保执法队伍建设问题开展专题调研,完成环保知识培训班等15个班1639人次培训任务,并与意大利马尔凯大区环境农业部联合举办环境管理高级培训班,全面加强对环保干部的业务培训。

2015年,湖南省虽然在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和进展,但仍存在如下几个主要问题:一是环境质量形势依然严峻。湘资沅澧四水支流部分断面还存在较多污染物超标现象;受上游输入性污染和农业、农村面源污染累积以及三峡大坝蓄水后入湖水量减少等影响,洞庭湖水质呈富营养化趋势;长株潭等重点城市在冬季时有重污染天气发生,达标状况很不稳定。二是社会相关方面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识还需要进一步强化。部分党政领导干部环境保护优先的理念还树得不牢,部分企业保护环境的主体意识树得不牢,环境违法行为时有发生。三是政府及相关部门环境监管能力与新形势要求还不太适应。环境保护的体制机制仍不够完善; 环保部门及相关部门队伍的思想作风状况、专业素质及能力与实际工作要求仍有差距,基层环保部门,特别是县级环保部门监察、监测能力薄弱,乡镇环保机构不健全。

四、2016年环境保护基本思路和主要任务

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全国环保工作会议精神,认真抓好如下几项重点工作:一是继续深化生态文明和环境保护体制改革,更好地完善制度创新机制,强化责任,进一步形成齐抓共管环境保护的工作格局;二是继续深入推进重点领域突出污染问题治理,持续推进省政府“一号重点工程”,加快推进洞庭湖水污染综合整治,加大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力度;三是进一步加强监管执法,保持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高压态势,扎实抓好环境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治;四是继续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充分发挥环境保护在结构调整、经济转型中的重要作用,通过实施重大环保工程项目、扶持培育环保产业等手段推动经济发展;五是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基础能力建设,基本建立覆盖全省的大气、水、土壤监测网络,加强环保部门队伍建设,充实基层环保工作力量,大规模培训环保干部,全面提升监管执法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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