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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修复从业资质真的要来了

   2016-01-21 中国环境修复网 2140
核心提示:三审后的《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建议稿)》明确提出,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开展土壤污染评估、监测、控制或修复工作。草案一旦成为地方法

三审后的《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建议稿)》明确提出,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开展土壤污染评估、监测、控制或修复工作。草案一旦成为地方法律,湖北省政府将依法建立土壤污染防治从业资质。

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要不断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微观事务的管理,进一步激发市场和社会创造力。那么,湖北省此次可能的新增资质是不是有必要?是不是同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大力推进的“减少资质资格许可和认定”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不相适应呢?

走进“十三五”,《土壤污染防治法》和“土十条”渐行渐近,我国土壤修复行业越来越走近高速扩张的启动点。设计一套合理的制度对行业进行规范管理显得更加必要和紧迫。

行业管理有行政审批性质的资质管理,也有非行政审批的行业自我管理,资质管理又包括从业单位资质管理和从业人员职业资格管理。

环境修复行业本身包括调查评估、修复方案设计、修复工程设计与施工、修复验收、修复项目监理、分析检测。

针对不同领域工作的特点选择管理方式。究竟该如何选择管理方式?环境修复行业管理究竟要不要设资质,怎么一个设法?

2015年11月3日,中国环境报发表了《土壤修复是否应设立从业资质?》一文,在业内引起巨大反响。在这样一个关键时期,更有必要从管理方、科研方、责任方、治理方等不同角度继续深入讨论。

1、杜绝寻租 VS 规范市场

我国通过行政审批进行行业资质管理衍生的一大问题就是权力寻租,由寻租产生的乱象也正是我国政府大力减少行政审批的原因之一。土壤修复如考虑设立资质审批,寻租会被联想起来是很自然的。见证了美国和我国土壤地下水修复发展历程的中环循(北京)环境技术中心主任龚宇阳就指出,把企业从业资质作为行业准入前置条件或入围管理手段,会在客观上导致大量寻租、挂靠和弄虚作假等问题。

地下水环评专家周俊认为,目前包含单位业绩与持证人员数量考量的企业资质管理,虽然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也滋生了挂靠挂证的土壤,违背了质量管理的初衷。从业资格证可以通过各种手段获取,并可以挂靠获利却又不签字负责。行政凌驾于技术之上,伤害了技术创新的积极性。从业资格证得不到应有尊重,从业人员的自我评判也随之扭曲,将拿证而非自发补充专业知识作为学习和考试的源动力。

对于起步阶段的环境修复行业,权力寻租并不是唯一需要担心的问题。北京市固体废物和化学品管理中心污染场地管理科科长唐振强认为,在法规、标准不健全,行业不规范,管理水平有差异,责任者认知有限的背景下,无论是对个人还是企业实行资质许可,都是有利于规范修复行为的一种方法,可以尝试。

北京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总监马骏则表示,按我国目前的国情,长远目标固然是建立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评估体系。但短期内,以行政审批方式建立资质管理可能更符合现阶段需要,对从业企业和从业人员都需要资质管理。马骏同时强调,考虑到我国地区差异大,建议此项资质由环境保护部统一管理,避免出现过去某些行业资质由地方颁发时发生的评估标准不一及良莠不齐的情况。但随着行业的成熟,必须引进第三方信用评估体系,逐步减少行政审批,最终建立起国外发达国家普遍使用的以商业信誉为基础的行业管理体系。

周俊也表示,现行资质管理体系缺乏信誉考量,或者说追责力度还远远不够。

2、修复行业特点与从业单位资质管理

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环境工程部主任助理张红振认为,环境修复技术集成度高和经验导向性强的特点与资质审批之间存在不适应性。他说,修复行业从长远看包括土壤、地下水、河流底泥、流域生态和区域环境等的治理修复。在发达国家,环境修复问题往往会集合政府多个部门、研究机构、高校和修复企业共同应对。在行业发展过程中,鲜有由政府主导的修复机构和人员资质管理。拿到授权或资质的企业或机构或多或少会形成垄断,反而给每个环节的精细化管理带来负面影响。杜邦公司院士钱致庆则强调了修复项目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他指出,项目业主在招投标过程中会就竞标公司拥有的各项具体资质、能力、经验与价格是否适合于该特定的修复项目,比政府更加有效地直接进行询问与评比。因此,对从业单位资质,政府除申请公司注册的必要规定外,不需作过于严格的资质分类。

轻工业环境保护研究所副研究员魏文侠认为,对不同环节应采取不同管理方式。她建议对从事调查评估、风险评估、现场调查施工和检测的单位要有资质要求;对于技术咨询单位要有业绩要求;修复施工单位应具有环境工程施工资质;对监理单位、验收单位和检测单位,应当有资质要求。

北京博诚立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陈波洋提供了另外一种思路。他建议由环境保护部制定从业单位推荐名单管理办法,分别针对调查评估、修复方案、修复工程、修复环境监理和修复验收等设定一定的技术人员和业绩条件;强化各工作阶段成果信息公开,接受公众监督;配套管理措施,对弄虚作假者处以一定时间内禁止从业的处罚。

周俊则认为,政府或政府背景的单位不应再插手任何资质管理。政府只需做好质量监督与行政执法。他建议由行业协会管理企业资质,专业学会管理人员资质,将管企业与管人分离,让企业在自由开放的市场中选择人才。取消企业资质对从业资格证数量的要求,企业资质挂钩从业人员信誉,积累足够信誉和平均信誉才能取得相应资质。人员信誉水平通过政府对其个人业绩的质量监督和定期知识考评积累评定。

十八届二中全会强调,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更好发挥社会力量在管理社会事务中的作用。但是,不论是学会还是产业协会,要走向社会化都还有很长的路。

3、探索个人职业资格管理

龚宇阳非常支持在环境修复行业推行个人职业资格管理。他认为企业问责难以落实到失责的具体个人,而个人才是具体项目的执行人或实施人。从业资质应该从企业资质转到个人资质,并实行“个人终身责任制”。从各国治理经验看,产业联盟或协会应该是资质最好的推动、管理和维护者,因为个人资质的建立离不开职业培训等能力建设,这正是行业联盟或协会所擅长的。

张红振也赞成市场化的职业资格管理。他建议多从引导、鼓励、扶持和提升的角度进行管理,逐步形成行业自发的正面管理为主的模式。只要规范了市场和监管的每一个环节,社会将自然地“大浪淘沙”,行业自发监管效率会远大于行政监管。而且从国际经验看,真正高水平的环境修复咨询机构和修复工程实施机构在市场成熟期会成长为巨头,不具备竞争力的“泡沫”企业会自然转行或消失。

对此,钱致庆提出一种相对“软”的从业者资格管理思路,即个人职业资格可以作为从业单位雇佣员工以及业主选择从业单位的参考,同时也是对专业人员主动深造和自我提升的鼓励,而不是一种门槛式的硬性要求。但他也强调,修复项目的正式报告书仍须由被政府部门评定具有一定资质的专业人员签字负责,才可被视为对修复工作质量的保证。

周俊强调,在建立企业资质和个人资格的基础上,要注意改变原有的问责方式,其根本内涵是改变一把手集权造成的过度行政干预,尊重技术、尊重知识、尊重人才,提高技术人才的决策权重和责任权重。这既能化解行政一把手责权一肩挑的困境,也有助于技术人才建立信心,有利于提高工作质量。环境修复市场发展的初期,最好以人才建设为主,待人才信誉体系积累至一定程度,再考虑设立企业资质。

我国环境修复产业的成长就像一个朝气蓬勃的翩翩少年快要到了青年的年龄,筋骨日强、肌肉渐丰、灵智愈长,有能力做更多、更大的事情。这个时期正是“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最佳时段。但青年毕竟不等于成熟,适当地选择教导和引领的方式,才能把从青年到真正成熟之间的这段路走得更加平稳、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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