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2月3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绿色债券发行指引》,确定了12个绿色企业债券支持的领域。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关人士指出,绿色债券支持领域将实行动态管理,适时增补,以保证绿色债券切实发挥对绿色环保产业的支持作用。
除了当前12大领域以外,还有哪些行业和企业可纳入绿色债券的支持范围?业内多位专家认为,从《绿色债券发行指引》的内容来看,大部分环保产业领域企业都能覆盖到,但目前具体到实施层面,绿色债券项目的认定标准还有待进一步明确。
绿色债券项目标准仍待进一步明确
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绿色债券发行指引》明确了企业债支持绿色发展和节能减排的12个具体领域:
一是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二是绿色城镇化项目;三是清洁能源高效利用项目;四是新能源开发利用项目;五是循环经济发展项目;六是水资源节约和非常规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七是污染防治项目,包括危废、工业尾矿等;八是生态农业项目;九是节能环保产业项目;十是低碳产业项目;十一是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实验项目;十二是低碳发展试点示范项目。
“一般情况下,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政策范围,主要是依据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来制定。此次,绿色债券支持节能环保产业发展也是一样。实行动态调整,最主要是考虑到了一个产业和门类发展的阶段性,让《指引》确实发挥出引导的作用。”中央财经大学气候与能源金融研究中心主任、中国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王遥对中国经济导报记者表示。
王遥认为,虽然《指引》明确了12个大的覆盖面,但依然不够细。“比如,如何制约企业募集的资金流向,保证是流向环保领域,对于非环保企业,什么样的情况下企业可以用募集资金补充运营资本。我们明确了绿色债券的概念,但对于哪类项目属于绿色债券项目仍不清晰。”
央行去年12月发布的绿色金融债券相关事宜公告,具体涵盖节能、污染防治、资源节约与循环利用、清洁交通、清洁能源、生态保护和适应气候变化六大类领域。按照公告,发行人可按照《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筛选项目,也可参考其他的绿色项目界定标准。
“央行的目录涵盖到6大类,共31小类,与国家发展改革委的绿色债券指引涵盖内容也有重复的地方。具体操作过程中,企业可能会同时参考两个目录,也希望两个目录能更多走向一致。”王遥表示。
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提供绿色认证和效益评估
国际绿色债券的认定遵循绿色原则,界定范围较广泛。2014年发布的《绿色债券原则》(GreenBondPrinciples)是国际上多家银行达成的自愿行为守则框架,对绿色债券认定、信息披露、管理和报告流程给予了界定。目前,目录系统已经有较好的整体性和系统性。与国内自上而下的推行不同,欧美国家绿色债券的发展是市场自发形成、市场自律的结果。
河北经贸大学绿色金融研究所所长王小江认为,当前我国绿色债券的界定应该有三层含义:一是审批监管部门的界定;二是企业的选择过程和发布项目信息;三是社会专业机构认定。
监管部门承担项目绿色审核认定的职责,有利于把政府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与金融行为进行结合,有利于推动绿色发展目标的实现,但自上而下地快速推进也容易面临阻力。
企业进行项目生态环保信息的发布,因企业最熟悉项目的整体状况,如能真实地发布信息,对项目的界定是成本最低的,但由于企业对自身利益的考虑,企业在项目信息发布时,可能产生“逆选择”,往往达不到社会的要求。
社会专业机构的认定具有专业的优势,对项目的生态环境效益认定是一种发展趋势,但容易造成企业的发行成本上升,对企业造成一定的发行压力。同时,评估机构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有可能与企业形成利益联盟,发布虚假的信息。对此,根本的解决办法是形成社会的监督机制。
央行研究局首席经济学家马骏认为,第三方对绿色债券的认证和评估功能可由专业的研究咨询机构来承担。他表示,目前国外已经有七八家为绿色债券提供第三方认证和评估报告的机构。在绿色债券发行之前,发行主体可以请第三方机构提供绿色债券的认证。在发行之后,第三方机构可以提供对资金用途和节能减排效益的评估。
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社会监督是关键
马骏还建议,建立公益性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估系统。机构投资者在投资时,应该要定量评估所投资企业或项目的环境成本和减排效益,比如某种清洁能源项目能比普通煤电项目减排多少二氧化碳和二氧化硫,并在此基础上选择进行哪些绿色投资。“但是,这些评估方法、数据是十分专业的,让每个投资者和企业都去开发这样的方法和系统是一种资源的浪费。应该有服务于整个社会的、公益性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估系统。这样的系统也将为绿色债券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评级机构以及各类绿债投资者提供便利的评估工具。”
“绿色债券的认定只是绿色债券发行工作的第一步,由于绿色债券的公益性,为保证债券发行生态环保目标的实现,公益性问题就必须由社会公开的方式来解决。”王小江对中国经济导报记者表示。
王小江认为,由社会大众广泛参与,通过互联网、新闻等参与模式,建立起一个绿色债券的社会监督系统是绿色债券发行成功的关键所在。这也是国际经验的核心所在。
“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指引》对绿色债券项目投资方向进行约定,但对项目的监督和制约体系还未建立起来,有待后续跟进。”王小江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