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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扩大试点工作方案

   2016-01-25 北极星配售电网 1920
核心提示:浙江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扩大试点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

浙江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扩大试点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根据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进一步推进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工作,适当扩大试点范围,根据首批试点经验,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直接交易扩大试点范围

截至2014年底,我省现有110千伏工业用户119家,年用电量207.12亿千瓦时;35千伏工业用户609家,年用电量268.85亿千瓦时。本次扩大电力直接交易试点范围,参与的电力用户为35千伏及以上,参与的发电企业范围不变,但其中燃煤电厂须在2015年底前有机组完成清洁排放改造。电力用户准入条件参照《浙江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实施方案(试行)》(以下简称《试点方案》)相关规定执行,其中参与本次试点的电力用户,用电电压等级应在35千伏及以上,新报装接电或增容升压到35千伏及以上的电力用户,必须运行一年以上。考虑首批试点实际实施情况,本次试点电力用户准入条件除应符合《试点方案》基本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造纸、印染、水泥、平板玻璃、黑色金属冶炼和有色金属冶炼等高耗能、高污染行业不参与本次直接交易扩大试点。

(二)为降低电费回收的风险,试点电力用户通过预付电费或金融机构提供担保等试点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认可的方式,保证直接交易电费的支付。

(三)优先考虑实施电能替代,进行电锅炉、热泵、电蓄热(冷)等煤改电或油改电的用户。

(四)优先考虑实施自备电厂关停或转为公用电厂的用户。

按上述准入条件,经初步审查全省符合条件的35千伏及以上电力用户共有513家,2014年总用电量为302亿千瓦时,可直接交易电量151亿千瓦时;其中110千伏电力用户56家,2014年用电量96.78亿千瓦时,可直接交易电量48.39亿千瓦时;35千伏电力用户457家,2014年用电量205.2亿千瓦时,可直接交易电量102.6亿千瓦时。

二、扩大直接交易试点的工作安排

本次扩大直接交易试点工作,原则上按照《试点方案》相关规定和程序组织落实。考虑到本次扩大试点范围后,参与交易的电力用户数大幅增加,对用户入市资格审核和交易方式做适当的调整。按照简政放权、方便企业原则,电力用户的入市审核相关工作主要由市、县相关部门负责,发电企业仍由省级负责。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的直接交易采用平台集中竞价方式。

(一)市场主体提交申请表。符合条件的电力用户(包括已参加首批试点企业)向所在地县(市、区)经信部门提交参与直接交易的市场准入申请表(包括申请表电子版),各县(市、区)经信部门初审合格后,将申请表报所在设区市经信委。发电企业(包括已参加首批试点企业)直接向工作小组办公室(省经信委)提交参与直接交易的市场准入申请表。

(二)入市资格审查。各市经信委会同相关部门对各县(市、区)上报的电力用户进行资格审查。市经信委将通过资格审查的电力用户名单、交易电量限值等信息进行公示,并将结果报工作小组办公室(省经信委)备案。工作小组办公室(省经信委)对相关名单进行复核,不符合要求的电力用户,将取消其入市资格,并在省经信委网站予以公告。省经信委会同省级相关部门对发电企业进行资格审查,并按规定由工作小组办公室公布相关信息。

(三)办理入市注册手续。通过直接交易市场准入审核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持相关文件到省电力公司交易中心办理入市注册手续。

(四)直接交易方式。本次扩大试点发电企业通过平台集中单一制竞价开展直接交易,交易价格按边际出清价格统一确定,中标发电企业按报价排序,从低到高分配交易电量,报价相同的平均分配交易电量。由交易中心按电力用户名称拼音首字母排序,对电力用户与中标发电企业配对,规范性审查和安全校核由浙江能源监管办、省电力公司分别进行。为防止发电企业恶意竞争扰乱市场秩序,平台竞价中若出现报价低于本企业2015年度平均燃料成本,或者有3家及以上发电企业报价相同等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相关发电企业报价按无效报价处理,并取消其参与试点资格。按无效报价处理后,若市场边际出清价格未受到影响的,其他发电企业报价及当次市场竞价结果继续有效;若市场边际出清价格受到严重影响的,当次平台集中竞价结果无效,由其他发电企业重新进行平台竞价。

(五)签订直接交易及输配电服务合同。根据配对情况,电力用户、发电企业和省电力公司三方,签订直接交易及输配电服务合同,并报省经信委、浙江能源监管办备案。

(六)合同的监督履行。在省电力交易平台为省经信委、浙江能源监管办设置专门监督账户,便于政府监督合同的履行。同时,省电力交易中心应每月定期发布市场交易信息,对于市场异常情况及时书面报告省经信委、浙江能源监管办和利益相关方。若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相关发电企业未执行的交易电量转为年度计划基数电量。

三、扩大直接交易试点相关交易信息

(一)直接交易电价。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5〕37号)精神,本次扩大试点直接交易电量电价按“老用户老办法、新用户新办法”原则执行。去年已参加首批试点的110千伏用户,按国家批复的输配电价0.098元/千瓦时执行,用户直接交易电量电价由直接交易价格(发电企业平台集中竞价出清价格)、线损、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费组成;本次扩大试点新增的110千伏用户以及35千伏用户,采用顺价方式,用户直接交易电量电价由直接交易价格(发电企业平台集中竞价出清价格)和电网购销差价组成。试点期间,国家调整我省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费和上网电价的,本次试点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费和直接交易价格同步调整,其中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费按国家文件规定执行,直接交易价格按上网电价调整幅度同步调整。

(二)过网综合线损率。本次扩大试点过网综合线损率,按照《浙江电力统计简报》中的2014年浙江省综合线损率4.49%确定。

(三)年度直接交易发电量折扣。本次扩大试点年度直接交易发电量折扣,按发电企业中标电量的15%确定,在年度发电计划中安排。

(四)直接交易电量。本次扩大试点,电力用户可直接交易电量,不超过该企业2014年度全年用电量的50%,具体由企业自主决定;发电企业可参与直接交易电量,不高于其2015年计划电量的30%,其中2015年新投产机组按同类型机组全年度计划电量测算,具体由企业自主决定。

(五)交易期限。本次扩大试点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为期一年。

四、其他

(一)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浙江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实施方案(试行)》、《浙江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规则(试行)》办理。

(二)各地、各部门在执行中如遇问题和情况,请及时向省直接交易试点工作小组办公室报告,联系电话:0571-87058255。

附件1

2015年浙江省电力直接交易试点准入申请表(用电企业)

注:1.本申请表一式6份,省经信委、浙江能源监管办、省电力公司、所在地市、县(市、 区)经信部门各1份,企业留存1份。

2.电力用户不符合试点准入条件的,试点工作小组办公室(省经信委)有权取消其入市资格。

2015年浙江省电力直接交易试点准入申请表(发电企业)

注:1.本申请表一式4份,省经信委、浙江能源监管办、省电力公司各1份,企业留存1份。

2.发电企业不符合试点准入条件的,试点工作小组办公室(省经信委)有权取消其入市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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