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实施方案
近年来,我省在垃圾处理场(厂)渗滤液处理和污水处理厂运营等方面积极探索委托经营、特许经营等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但仍存在体制机制不健全、配套政策不完善、监管力度薄弱、市场垄断、准入退出机制缺失、征信系统互联不足等问题。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国办发〔2014〕69号),进一步完善我省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工作体系,有效支撑海南生态省建设,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秉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围绕省委、省政府生态立省、绿色崛起、科学发展的决策部署,创建依法、规范、公开、透明的平等竞争机制,以环境公用设施、工业园区等领域为重点,以项目为抓手,以市场化、专业化、产业化为导向,营造有利的市场和政策环境,改进政府管理和服务,健全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监管有力的第三方治理市场,吸引和扩大社会资本投入,推动建立排污者付费、第三方治理的治污新机制,不断提升我省污染治理水平。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排污者付费。根据污染物种类、数量和浓度,排污者承担治理费用,受委托的第三方治理企业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专业化治理。
(二)坚持市场化运作。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尊重企业主体地位,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积极培育可持续发展的商业模式。
(三)坚持政府引导推动。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创新投资运营机制,加强政策扶持和力度,强化市场监管和环保执法,为社会资本进入环境污染治理领域,创建依法、规范、公开、透明的平等竞争机制。
三、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1.到2016年年底,出台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管理办法(试行),在重点领域实施一批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项目,及时总结推进过程中的经验和问题,有效完善相关体制机制和政策支撑体系。
2.到2017年年底,社会资本进入污染治理市场的活力进一步激发,培育形成一批技术能力强、运营管理水平高、综合信用好的第三方治理企业,基本建成治理企业诚信体系和行业信息服务平台,行业自律性显著增强。金融、财政、环保等配套政策进一步完善,基本形成竞争有序、诚信规范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市场机制。
3.到2020年,环境公用设施、工业园区等重点领域第三方治理取得显著进展,重点领域治理项目建设取得明显成效,污染治理效率和专业化水平明显提高。环境公共设施投资运营体制改革基本完成,高效、优质、可持续的环境公共服务市场化供给体系基本形成,第三方治理业态和模式趋于成熟,初步形成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产业集群,全省生态环境质量进一步优化。
(二)具体目标。
1.重点领域取得突破。在大气污染防治、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和工业园区污水处理等水污染治理、城乡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等固体废弃物处置、城乡垃圾处理和收运体系建设、国土生态整治、生态修复、医疗垃圾等危险废弃物收集和处置,污染物在线监测、再生水利用、饮用水源保护、餐饮业油烟整治、环境监测、污泥处置,泄湖、海湾等海域环境治理以及湿地治理等重点领域推行第三方治理,形成一批污染治理有效、产业健康发展的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通过中央投资、省市(县)资金带动社会资本,落实一批环境污染治理效果好、社会效益高、经济效益好的重点领域环境污染第三方项目。
2.市场机制和政策进一步完善。市场机制进一步完善,市场活力进一步激发,行业实力进一步提升,污染治理效率和专业化水平进一步提高。实现运营主体企业化、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行机制市场化,投资回报机制更加完善、公共环境权益保障机制更加完备,我省环境公用设施投资运营体制改革基本完成,高效、优质、可持续的环境公共服务市场化供给体系基本形成,第三方治理业态、模式和机制趋于成熟。
四、重点工作
(一)制定《海南省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管理办法(试行)》。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建立健全全省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责任机制和管理制度。责任机制侧重推动建立市场主体间的制约机制、规范交易合同和运营运行;管理制度侧重于建立治理合同登记、运营和违规信息公开等管理制度,并与污染源管理制度衔接。建立市县、部门之间的市场监管联动机制,以及部门和行业协会之间的信息互通和协调机制。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配合单位:省生态环保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厅,各市县政府。
(二)完善地方环境保护标准体系。按照严于国家标准、接轨国际标准的要求,梳理体现我省地域特色和行业特点的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完善大气、水体、固体废弃物、土壤与场地、噪声与震动、放射性、电磁辐射等7个环境要素领域标准;加强以污染物排放为主的强制性标准制定,重点针对燃煤设施(电站锅炉和工业锅炉)、机动车、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排放源(炼油与石油化学工业、有机溶剂使用装置、油品储运销)、生活垃圾和危险废弃物焚烧、餐饮油烟、汽车涂装、涂料油墨、造纸行业等制定行业排放标准;制定以指导环境管理技术规范为主的推荐性标准,主要包括污水处理、中水回用、大气污染治理、固体废物处理处置,以及农业领域禽畜的粪便处理、屠宰加工、尸体无害化和农业生产投入品废弃物等领域的工程技术规范和工程运营标准。推进环保产品和服务标准建设,重点制定环境友好型产品、环保设备的标准和技术规范,环境咨询服务的准入标准、技术规范。加强环境监测标准体系建设。
牵头单位:省生态环保厅。
配合单位:省质监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水务厅、省农业厅。
(三)完善价格和收费政策。继续实施差别电价制度,跟踪评估差别电价实施情况,动态调整实行差别电价企业名单。全面落实燃煤发电机组脱硫、脱硝、除尘等环保政策,对安装环保设施的燃煤发电企业,环保设施验收合格的及时执行相应的环保电价加价政策。落实垃圾发电价格政策,执行全国统一垃圾发电标杆电价,加快形成垃圾资源化的价格机制。加大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实施和推行的力度。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放开再生水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再生水价格,鼓励使用再生水。探索分阶段适当提高排污费收费标准,研究引入按排放水平的阶梯式收费和按行业类别的差别化收费机制,确保收取的污水处理费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资源综合利用。
牵头单位:省物价局。
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生态环保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厅。
(四)开展重点领域治理工作。
1.大气污染防治领域。在电力、化工、造纸、水泥、制药、玻璃制造、建材及农副产品加工等产业集聚的工业园区,重点推广实施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燃煤电厂超低排放、节能减排专项改造方面推行第三方治理,促进大气污染治理市场放开,鼓励企业运用第三方环境方式实现污染减排。鼓励环保企业技术创新,保护知识产权。完善监督制约机制,鼓励专业化企业做大做强。
牵头单位:省生态环保厅
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物价局、省水务厅、省农业厅,各市县政府。
2.水污染治理领域。重点推进海口、东方、澄迈、洋浦等工业园区企业水污染第三方治理。加快中小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加强橡胶加工废水处理设施建设,加大城市防洪、防涝以及排水设施建设力度。推进环境污染集中治理和治理设施建设规模化、集中化运营一体化服务。探索深化特许经营改革。
牵头单位:省生态环保厅。
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水务厅、省物价局、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厅,各市县政府。
3.固体废弃物处理领域。采取特许经营、委托运营等方式引入社会资本,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效率运作,实现生活垃圾、餐厨垃圾、生物质发电、建筑垃圾、电子产品废弃物、医疗垃圾处理、电池废弃物处理等领域第三方治理。鼓励打破行政壁垒、以项目为单位的分散经营模式,采取打捆方式引入第三方进行整体式设计、模块化建设、一体化运营。通过资产租赁、转让产权、资产证券化等方式盘活存量资产。
牵头单位:省生态环保厅。
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水务厅、省农业厅,各市县政府。
4.国土生态整治领域。采用环境绩效合同服务等方式引入第三方治理。鼓励地方引入环境服务公司开展综合环境服务。推动环境公用设施管理向独立核算、自主经营的企业化模式转变,实行投资、建设、运营和监管分开,推进昌江、乐东等矿区土壤修复、改善,加强土壤重金属修复,推动海口龙珠湾环境综合整治区域环境综合治理。
牵头单位:省国土资源厅。
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生态环保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水务厅、省农业厅,各市县政府。
5.工业污染防治领域。重点在石油化工、医药、机械加工和制造、修造船、塑料制品、包装印刷、胶合板制造等重点行业开展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
牵头单位:省生态环保厅。
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水务厅、省农业厅,各市县政府。
6.餐饮业油烟治理领域。在餐饮集中区域委托专业环境服务公司对各餐饮业户产生的废水、油烟及噪声统筹考虑及规划,集中安排污染治理设施。推广使用净化型家用抽油烟机。形成市场运作、专业运维、政府统一购买服务的治理运维服务和监测监控模式。以敏感地点为导向,加大环境监测,推进整治工作。餐饮业场所污染治理设施安装、管理进一步规范,餐饮场所污染扰民现象进一步得到遏制。
牵头单位:省生态环保厅。
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务厅、省农业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县政府。
7.污染源在线监测领域。打破行政市场垄断,放开和激活市场化第三方检测机构,吸引社会资本进入环境监测服务市场,鼓励社会监测机构提供面向政府、企业等第三方的监测与监测服务,逐步将环境监测、项目验收监测等向市场开放,拓宽社会化监测机构服务市场;鼓励和认可社会第三方检验监测机构的发展,推进检验监测资源和信息共享,实现部门检验监测结果互认。完善第三方运维责任义务机制,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格局,提高运维水平和监督监控效率。制定第三方监测机构监管办法,在PM25、空气、水质、重金属、海洋环境、食品安全等领域培育一批监测企业。
牵头单位:省生态环保厅。
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水务厅、省农业厅,各市县政府。
8.海洋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领域。坚持陆海统筹,在海洋生态修复、海洋渔业资源恢复、近岸重点海域污染治理开展第三方治理,开展海洋油污整治工程、对重点海湾、泄湖、湿地等地域实施水质污染治理和环境综合整治,建设雨污分流工程。建设重点海域环境在线监测系统,强化红树林、海草床、海藻场、珊瑚礁等区域的生态修复。
牵头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厅。
配合单位:省生态环保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林业厅,各市县政府。
(五)完善并用好现有扶持政策。用足用好战略性新兴产业、生产性服务业、节能环保产业、高新技术产业、中小企业等可直接适用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企业现有政策,在税收、补贴、金融、科技、人才培训、服务平台建设等方面予以相关企业支持。完善现有关于治污设施建设和治污成效激励政策,有效支持具体实施治理的单位。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生态环保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厅、银监会海南监管局、证监会海南监管局,各市县政府。
(六)研究出台具有针对性的支持政策。出台相关信贷和担保支持政策,改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企业融资环境。加大财税支持力度。积极探索以市场化的基金运作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健全多元化投入机制,对于符合条件、重点领域第三方治理项目优先申请中央预算内资金。在国家未针对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出台专门税收优惠政策的情况下,环境服务公司可按现在的规定享受环境治理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收优惠政策。积极发挥政策性银行的导向作用。引导和推动商业银行为第三方治理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对资信良好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企业,简化信贷申请和审核手续,推动绿色信贷。建立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机制,适用《关于小企业贷款信用担保管理的若干规定》,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引导租赁公司为第三方治理企业提供设备,鼓励保险公司开发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重大项目履约保证商业保险和相关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引导和鼓励第三方治理企业运用保险机制转移环境污染治理防线,提升环境污染治理风险管理水平。开展节能环保信贷资产证券化、研究推进能效贷款、绿色金融租赁、碳排放权、节能减排收益权和排污权、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省生态环保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银监会海南监管局、证监会海南监管局、各市县政府。
(七)推动审批便利化。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开展的第三方治理项目,实施主体要在授权范围内要认真编制实施方案。建立联审机制,从项目可行性、财政负担能力、公众意愿和接受程度、价格的合理性等方面进行科学评估和充分论证,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建乡建设等部门要依法依规加快环评、土地利用、规划选址等前期建设条件的审查,审查结果作为项目决策的重要依据。整合优化投资项目审批流程、改革投资建设项目评估评审机制、推行标准化、规范化阳光审批和互联网全流程透明审批。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配合单位:省生态环保厅、省财政厅、省政府政务中心、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厅、银监会海南监管局、证监会海南监管局、省物价局,各市县政府。
(八)发展环保资本市场。提高企业规范运作水平,对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治理企业,鼓励其通过沪深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全国中小企业股转系统等资本市场发行股份募集资金;支持环保企业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发行公司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及其他金融创新产品募集发展资金,借助资本市场促进第三方治理企业做大做强。
牵头单位:省政府金融办。
配合单位:银监会海南监管局、证监会海南监管局、省财政厅、省生态环保厅、各市县政府。
(九)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信息公开。推动排污单位污染治理和排放信息公开,加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和监督性监测信息网上公开力度。按月公布环境违法信息,对涉及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企业一并予以公开,规范信息报送、公开的流程和要求。定期开展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营的绩效考核,并向社会公告结果。推动企业、政府和行业协会多渠道、多平台,公开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运营信息和违规信息,并与企业征信系统和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对接,与融资、担保等相关政策挂钩,纳入海南省企业信用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并在信用海南网站上进行发布。鼓励环境公益诉讼、强化社会共同监督。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配合单位:省生态环保厅、省政府金融办、人行海口中心支行、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等单位。
(十)加强执法监管。全面落实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监测标准,加大执法和处罚力度。实行准入、运营、退出全过程监管,探索综合监管模式,探索实施黑名单制度,将技术服务能力弱、运营管理水平差、综合信用差的环境服务公司列入黑名单,定期向社会公布。依法公开第三方治理项目环境监管信息。出台环境违法案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完善环境污染治理修复行政代执行操作规程。对不能及时治理污染或修复环境的,依法开展行政代执行。
牵头单位:省生态环保厅。
配合单位:省公安厅、省海洋与渔业厅。
(十一)提高治污的创新能力。积极引导、扶持环境污染治理研究机构与环境污染治理企业开发、推广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先进治理技术和装备,提升核心竞争力。大力促进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加大环境污染治理关键共性技术攻关力度,打造高水平产学研合作平台。支持企业培养环境污染治理科技创新、技术服务等高端人才。
牵头单位:省科技厅。
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生态环保厅。
(十二)发挥政府、国有企业带头引领作用。对政府投资的环境污染治理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以多种形式实施规范化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探索推进污染治理设施竣工验收第三方监测评估。对面广量大、管控难、社会公益性强的项目,采取以排污单位投入为主,政府适当支持,并通过同意购买第三方服务的方式加快落实。鼓励国有企业带头参与和实施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鼓励企业新建项目在落实污染治理中,优先考虑实施第三方治理。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生态环保厅、省国资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协调。建立省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生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务厅、省地税局、省物价局、省政府政务中心、省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海口支行、银监会海南监管局、证监会海南监管局、保监会海南监管局等部门分管负责人参加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加强统筹协调、分工协作、措施协同,加强督促落实、跟踪评估和重大问题研究。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日常协调推进工作。各有关部门、各市、县要落实责任,细化措施,强化分工协作、措施,协同规划、投融资、价格、土地、金融等部门密切配合,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和要求,加快推进。社会各方要积极参与,全社会齐心协力,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取得实效,大力促进污染有效治理和环保产业的发展。
(二)总结推广经验。各地根据本地区实际,积极探索第三方治理制度和模式,相关部门要密切跟踪改革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及时总结推广成熟的经验和做法,重大情况向省政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