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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加大湘江流域保护追责力度

   2016-01-26 中国环境报 2290
核心提示:为加强湘江保护,湖南省政府办公厅近日下发《关于在湘江流域推行水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加大湘江流域各市

为加强湘江保护,湖南省政府办公厅近日下发《关于在湘江流域推行水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加大湘江流域各市党政领导水环境保护执法的追责力度,实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实行领导班子成员生态文明建设一岗双责制。

湘江流域是指湖南省境内降雨汇入湘江的区域,包括长沙市、湘潭市、株洲市、衡阳市、郴州市、永州市、娄底市、邵阳市、益阳市、岳阳市等地全部或者部分区域。

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

《通知》指出,湘江流域各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配置,将梳理出来的与湘江流域治理有关的法定职权分解到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规范执法权力的运行。

湖南省政府每年将对湘江流域各市人民政府的水资源管理进行绩效考核,对其管理的断面水质水量进行监测考核,并结合年度绩效考核与断面水质水量考核工作,在湘江流域推行水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责任制,细化各级政府水质水量等水环境执法考核指标,加大履行法定执法职责情况、执法规范化的考核权重。

同时,探索建立多元化补偿机制,逐步增加对湘江流域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完善生态保护成效与资金分配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

理顺流域环境监管行政执法体制

《通知》明确,湘江流域各市人民政府要理顺湘江流域环境监管行政执法体制,探索湘江流域环境保护监督体制创新试点,全面梳理本级政府与湘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相关的行政执法依据与职权,并向社会公布。

根据《通知》部署,环境保护部门依法行使工业废水污染防治、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医疗废物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执法职责,负责水质监测、水环境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

水利部门依法行使河道采砂污染防治、水土保持、水工程防洪管理、河道管理等水政执法职责。

交通运输(水运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船舶污染防治等航道执法职责。

农业部门依法行使农药化肥污染防治、水上养殖污染防治、渔业船舶污染防治等农业执法职责。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法行使城市市政排水管网排水许可及违法排水与污水处理的行政处罚等执法职权。

林业部门依法行使湿地、森林公园污染和破坏防治以及防止森林资源破坏和管理等方面的林业执法职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无主尾矿治理。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依法对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落后工艺和设备实行淘汰,会同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严格产业政策审查。

卫生计划生育部门依法行使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作业违法行为方面的行政处罚职权,依法协助环保部门开展医疗废物监管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依法加强立项审查,严格控制造成湘江水质污染的投资项目。

公安部门依法查处涉及水资源管理和保护、水污染防治、水域和岸线保护、生态保护等治安案件;协助有关部门处理湘江保护纠纷或其他违法案件;参与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城市管理部门依法行使生活垃圾、餐厨垃圾管理等方面的行政处罚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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