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9日,财政部等五部委联合下发《关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政策及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2016~2020年我国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补贴标准。可以说,未来5年,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推广有了保障。
与以往新能源汽车尤其是充电基础设施扶持政策相对滞后的情况不同,“十三五”刚刚开启,我国就及时出台了相应政策,且基本延续2013~2015年的补贴政策,不但保证了政策的持续性,也让“十三五”期间地方政府和企业在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时有了“定心丸”。
尽管在推广数量上领先,但是我国在新能源汽车推广上还存在诸多问题,其中基础设施滞后造成消费端使用不便被广为诟病,这也是“十二五”期间新能源汽车发展遗留的重要问题之一。能在“十三五”开局之初及时出台基础设施补贴政策,无疑是确保新能源汽车顺利发展的重大利好。
《通知》明确中央财政的奖励对象为地方政府。把地方政府作为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主体,用补贴的形式促使其真正投入到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中,可谓找到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屡推不动”的源头,进而对症下药。过去几年,我国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过程显示,充电基础设施在城市“安家”,最关键的是场地,而规划场地建桩无疑只有作为城市管理者的地方政府才有可能调动并协调各方资源,从而让充电桩真正落地。
有了补贴,能否拿到是最大考验。《通知》针对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给予奖补,要求所建的充电基础设施能够真正发挥作用,从而有效避免“僵尸桩”的出现。此外,《通知》还强调需要充电基础设施配套较为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规模较大,从而把充电基础设施的补贴和新能源汽车的市场应用挂钩,切实起到推动新能源汽车市场推广的目的。此次基础设施补贴的衡量标准是“使用者”——新能源汽车的数量,而目前影响新能源汽车市场推广的最大阻碍就是充电桩,用子之矛攻己之盾,这种相互制约的考核机制,或许才能真正达到协调发展的目的。
为了确保地方政府能尽快开展工作,《通知》还规定,2016年3月底前,各地需提交推广应用实施方案和运营方案至有关部门备案,否则将失去争取补贴的机会。这就促使地方政府必须尽快制定实施方案,它也为在各地具体建桩的企业提供了明确的市场机会和开拓市场的可能,为充电桩建设真正落地排除最后障碍。
为了确保奖励资金能真正用在充电基础设施上,《通知》还特别提出奖励资金不得用于平衡地方财力,不得用于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和新能源汽车运营补贴,并且明确违规使用后将追缴回资金。虽然补贴的考核标准是新能源汽车的推广数量,但是不能把用于基础设施的奖励资金用于车辆补贴,只能专款专用,以确保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可以说,有效的监管机制为基础设施落地提供了保障。
值得指出的是,就在《通知》出台前不久,电动汽车充电接口及通信协议等5项国家标准、《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年)》等政策标准陆续出台,围绕充电基础设施的发展,通过规划、标准、补贴等方式,给原本阻碍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方方面面都提供了解决方案。相信有了完善的配套政策,“十三五”期间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将会得到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