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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四川省工作方案

   2016-02-17 |3230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切实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提高我省水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可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切实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提高我省水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总体要求:以保护和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坚持系统推进,统筹水资源管理、水污染治理、水生态保护和水环境风险防范;以五大流域水环境整治和保护为重点,坚持抓“两头”(重污染水体治理和良好水体保护)带“中间”(一般水体)、上下游结合、山水田林湖协控,分类施策,岷江、沱江两大流域强化控源减排,金沙江、嘉陵江、长江干流(四川段)三大流域及黄河(四川段)保护和整治并重;以强力控制和削减总磷污染为主攻方向,坚持标本兼治,继续控制氨氮、化学需氧量等水污染物,兼顾其他特征水污染物;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坚持政府、市场协同,发挥企业主体作用,运用法律、经济、科技、标准、政策、行政等综合管理手段,推动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以督查监察、从严执法为手段,坚持落实各方责任、严格考核问责,建立健全并落实水污染防治“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法规体系、监管体系、运行体系,为构建长江上游生态屏障,加快建设“生态四川”、“美丽四川”提供良好的水环境保障。

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省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地表水中水质较好水体稳中向好,污染严重水体大幅度减少,一般水体稳步改善;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地下水环境质量保持稳定;岷江、沱江流域的成都、眉山、乐山、宜宾、德阳、资阳、内江、自贡、泸州等市,以及嘉陵江流域的绵阳、遂宁、南充、广安、达州等市重点控制区域水环境状况不断好转。到2030年,力争全省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水生态系统功能初步恢复。到本世纪中叶,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主要指标:到2020年,金沙江、嘉陵江、长江干流(四川段)、岷江、沱江五大重点流域纳入国家考核的监测断面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达到81.61%以上;岷江、沱江、嘉陵江干流及其一级支流基本消除劣Ⅴ类水体;各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均控制在10%以内;各市(州)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优良比例高于97.6%,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优良比例高于90%;全省地下水纳入国家考核的监测点位水质保持稳定。黄河(四川段)纳入国家考核的监测断面水质优良比例达到100%。

到2030年,金沙江、嘉陵江、长江干流(四川段)、岷江、沱江五大重点流域水质优良比例总体保持在85%以上;岷江、沱江、嘉陵江干流及其一级支流全面消除劣Ⅴ类水体;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总体得到消除;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优良比例总体达到99%以上。黄河(四川段)水质优良比例保持100%。

一、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

(一)狠抓工业污染防治。

1.取缔“10+1”小企业。各市(州)人民政府全面排查装备水平低、环境保护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对不符合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要求和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和磷化工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列出清单,2016年底前,依法全部予以取缔。

牵头单位:环境保护厅,各市(州)牵头部门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下同)

参与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省质监局、省安全监管局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2.专项整治“10+1”重点行业。环境保护、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联合制定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和磷化工等行业专项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新建、改建、扩建上述行业的建设项目执行氨氮、化学需氧量等量或减量置换。环境保护部门牵头督促重点行业“双有”、“双超”企业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并实施清洁生产达标行动,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牵头督促企业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并实施清洁化改造;2017年底前,造纸行业力争完成纸浆无元素氯漂白改造或采取其他低污染制浆技术,钢铁企业焦炉完成干熄焦技术改造,氮肥行业尿素生产完成工艺冷凝液水解解析技术改造,印染行业实施低排水染整工艺改造,制药(抗生素、维生素)行业实施绿色酶法生产技术改造,制革行业实施铬减量化和封闭循环利用技术改造。

强化重点行业废水深度处理,促进和提高重金属、高浓度、高盐、难降解废水处理。对工业循环用水大户和涉磷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建立总磷污染源数据库,实施循环水非磷配方药品替代改造,强化工业循环用水监管和总磷排放控制;从严控制新建、改建、扩建涉磷行业的项目建设,总磷超标地方执行总磷排放减量置换,2017年底前,所有涉磷重点工业企业应完善厂区冲洗水和初期雨水收集系统,落实涉磷矿山渣场和尾矿库的防渗、防风、防洪措施,建设规范的雨水收集池、回水池、渗滤液收集池和应急污水处理系统,并推进安装总磷自动在线监控装置。

牵头单位:环境保护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参与单位:财政厅、省质监局、省安全监管局

3.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环境保护部门组织排查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等工业集聚区的污染治理情况,2016年6月底前,列出清单,会同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督促各地落实污染整治方案,重点整治磷化工工业集聚区、涉磷工业集聚区。工业集聚区已经建成的集中污染处理处置设施要正常稳定运行。新建、升级工业集聚区应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同步规划、建设和运行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集聚区内的工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后,方可排入集中污水处理设施。

2017年底前,工业集聚区应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涉—磷工业集聚区应增加总磷自动在线监控装置;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并依照有关规定撤销其园区资格。

牵头单位:环境保护厅

参与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商务厅

(二)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

4.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编制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十三五”规划,各市(州)、县(市、区)配套制定实施计划;全省现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因地制宜加快除磷脱氮等改造和升级,2017年底前,完成安装总磷自动在线监控装置,达到实际处理运行负荷和处理效率要求;2020年底前,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达到相应排放标准或再生利用要求;全省“9+3”重点湖库等敏感地方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应于2017年底前全面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各市(州)行政区域内水体水质达不到地表水Ⅳ类标准的城镇,新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执行一级A排放标准;到2020年,全省所有县城和重点镇具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县城、城市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85%、95%左右。

牵头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厅

参与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

5.全面加强配套管网建设。加强统筹规划,加快《城镇地下管线综合规划》编制;重点对城中村、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以及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实施污水截流收集、雨污分流、初期雨水收集强化改造,加快推进项目实施进度。难以改造的,应采取截流、调蓄、治理等措施;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管网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城镇新区建设均实施雨污分流,成都、自贡、德阳等市要积极推进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到2017年,成都市建成区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其他市级城市建成区于2020年底前基本实现。

牵头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厅

参与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

6.推进污泥处理处置。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联合组织开展全省污泥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专项调研,排查非法污泥堆放点,2016年6月底前完成并列出清单;组织各地制定现有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达标改造方案和项目实施计划,由各市(州)、县(市、区)组织实施,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达标改造。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全面清理取缔非法污泥堆放点;2020年底前,各市(州)建成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力争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90%以上。

牵头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厅、环境保护厅

参与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农业厅

(三)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

7.防治畜禽养殖污染。规范畜禽养殖管理。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农业部门组织指导各地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于2016年6月底前列出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清单;督促各市(州)、县(市、区)在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

牵头单位:环境保护厅、农业厅

加强规模化养殖场(小区)污染治理。农业部门会同环境保护部门组织排查并列出需治理(完善)的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名单,纳入农业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专项工作方案。督促现有规模化养殖场(小区)根据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设粪便贮存、处理、利用设施。因地制宜建设大中型沼气工程。自2016年起,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

牵头单位:农业厅、环境保护厅

参与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加强散养密集区环境整治。农业部门会同环境保护部门于2016年6月底前完成排查并列出散养密集且对水体水质造成污染的区域名单;在散养密集区,加快农村户用沼气池建设,实施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等环境整治。

牵头单位:农业厅、环境保护厅

参与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8.控制农业面源污染。2016年6月底前完成全省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方案制定,并加快实施;实施《四川省到2020年化肥使用量零增长行动总体方案》和《四川省到2020年农药减量控害行动方案》;到2020年,农业面源污染加剧的趋势得到有效遏制,实现“一控两减三基本”。

牵头单位:农业厅

参与单位:环境保护厅

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统防统治。推广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补助试点经验,以60个现代植保示范县为重点,层层建立、打造IPM绿色防控示范园区,到2016年,全省建立示范区650万亩、带动1200万亩。到2020年,力争全省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覆盖率达到30%以上;在60个重点县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连片整村推进示范,每个示范县建立粮油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核心示范区不少于1万亩,带动面积不少于10万亩。2016年底前全省主要农作物专业化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33%,2020年底前达到40%。

牵头单位:农业厅

深入推广测土配方施肥。重点在设施作物、蔬菜、果树、茶叶等经济园艺作物上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开展水肥一体化技术示范,逐步实现主要农作物测土配方施肥全覆盖。到2020年,科学施肥水平明显提升,主要农作物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主要农作物肥料利用率达到40%以上。

牵头单位:农业厅

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技术规范。2016年底前,农业部门会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林业等部门(单位),进一步完善全省高标准农田建设技术规范,在建设目标、灌溉水质等方面细化环境保护相关技术指标,确保建成的高标准农田达到相关环境保护技术要求。

牵头单位:农业厅

参与单位: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水利厅、林业厅、省以工代赈办、省农发办

净化农田排水。岷江、沱江、嘉陵江流域等整治重点区域,要充分利用现有沟、塘、渠等,配置水生植物群落、格栅和透水坝,建设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集蓄池等设施,净化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并综合利用。

牵头单位:农业厅

参与单位:环境保护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林业厅

9.严格执行国家土地开发整理标准规范。全省土地开发整理严格按照《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30600-2014)中相关环境保护要求执行。

牵头单位:国土资源厅

10.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加快编制实施农村污水处理专项规划。按照整县推进的原则,实行农村污水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实施农村环境治理,有条件的地方积极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2016年底前,完成2000个村的农村污水处理专项近期规划;2017年底前,完成2000个村试点示范,以及50个镇的污水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试点;2020年底前,按照分年实施、突出重点、加强督查、跟踪服务的原则,完成全省目标任务。

牵头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厅

参与单位:环境保护厅、农业厅、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11.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积极落实国家“以奖促治”政策,完成国家下达我省的建制村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工程。

牵头单位:环境保护厅

参与单位:财政厅

12.开展河塘清淤疏浚。按照相关规划要求,在农村积极开展河道、小塘坝、小水库的清淤疏浚、岸坡整治、河渠连通等集中整治,建设生态河塘,提高农村地方水源调配能力、防灾减灾能力、河湖保护能力,改善农村生活环境和河流生态。2015年规划并开工实施农村河道综合治理。

牵头单位:水利厅

参与单位:环境保护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厅、林业厅

13.调整种植业结构与布局。在成都、自贡、德阳等市的缺水地方试行退地减水及适当减少用水量大的农作物种植面积,改种旱作作物、经济林等。成都平原地下水易受污染的地方要优先种植需肥需药量低、环境效益突出的农作物。

牵头单位:农业厅、水利厅

参与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林业厅

(四)加强船舶港口污染控制。

14.积极治理船舶污染。严格执行国家船舶机器设施、设备和修造的相关环境保护标准,交通运输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工作计划,纳入各市(州)交通工作目标;对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依法强制报废,对2020年底前经改造仍不能达到要求的,限期予以淘汰,对投入使用的内河船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最新标准;规范拆解行为,严格船舶拆解管理,禁止冲滩拆解;2020年底前,完成船舶压载水交换系统的安装。

牵头单位:交通运输厅

参与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农业厅、省质监局

15.增强港口码头污染防治能力。落实国家关于港口、码头、装卸站的污染防治方案;加快垃圾接收、转运及处理处置设施建设,提高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等接收处置能力及污染事故应急能力;2017年底前,完成港口、码头、装卸站及船舶修造厂排查,列出清单,形成专项工作方案,并于2020年底前实施达到建设要求;按照交通运输部要求,督促港口、码头、装卸站经营人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活动污染水环境的应急计划。

牵头单位:交通运输厅

参与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

二、推动经济绿色发展

(五)调整产业结构。

16.依法淘汰落后产能。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据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结合水质改善要求及产业发展情况,制定并实施分年度的落后产能淘汰方案,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备案。各市(州)应层层分解落实,未完成淘汰任务的地方,暂停审批和核准其相关行业新建项目。

牵头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参与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环境保护厅、省能源局

17.严格环境准入。环境保护部门按照流域水质目标、区域功能划分、容量总量核定的“三位一体”环境准入要求,进一步细化准入条件,严格准入标准,强化分类指导;执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以及流域、区域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物减排绩效挂钩制度;逐步建立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对已超过水环境承载能力的地方,由各地制定并组织实施水环境质量达标方案。

2020年底前,组织完成市、县域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明确各区域环境准入条件,实施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水利部门负责水资源承载能力评价体系建设。组织建立全省水资源承载能力评价体系,完成全省水资源承载能力现状评价。实行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对已超过水资源承载能力的地方,要实施水资源调控方案,加快调整产业结构和发展规划。2020年底前组织完成市、县域水资源承载能力现状评价。

牵头单位:环境保护厅、水利厅

参与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统计局

(六)优化空间布局。

18.合理确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充分考虑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重大项目原则上布局在优化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并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鼓励发展节水高效现代农业、低耗水高新技术产业及生态保护型旅游业,严格控制缺水、水污染严重地方和敏感区域的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长江干流(四川段)沿岸应严格控制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有色金属冶炼、纺织印染等项目环境风险,合理布局生产装置及危险化学品仓储等设施。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

参与单位: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省安全监管局、省旅游局

19.推动污染企业退出。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会同环境保护部门加大指导力度,各市(州)人民政府依法有序搬迁改造或关闭城市建成区内现有钢铁、有色金属、造纸、印染、原料药制造、化工等污染较重的企业。

牵头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参与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能源局

20.积极保护生态空间。严格城市规划蓝线管理,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应保留一定比例的水域面积;新建项目一律不得违法违规占用城市湿地、河道、湖泊等水域。

牵头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厅

参与单位:环境保护厅、水利厅

21.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加强各类相关规划的衔接,留足河道、湖泊的管理和保护范围,水域和保护范围不得违规占用;2016年底前,水利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排查非法挤占河道、湖泊等水域行为,非法挤占的应限期退出。

牵头单位:水利厅

参与单位: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环境保护厅

(七)推进循环发展。

22.加强工业水循环利用。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指导钢铁、纺织印染、造纸、石油石化、化工、制革等高耗水企业废水深度处理回用;发展改革、能源部门会同经济和信息化、水利等相关部门积极推进矿井水综合利用,推动煤炭矿区的补充用水、周边地方生产用水、生态用水优先使用矿井水,加强洗煤废水循环利用。

牵头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

参与单位:财政厅、环境保护厅、水利厅、省安全监管局

23.促进再生水利用。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指导成都、自贡等缺水及水污染严重的市(州)制定再生水利用方案,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要优先使用再生水。到2020年,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0%以上;落实《四川省推进绿色建筑行动实施细则》(川建勘设科发〔2014〕619号),自2018年起,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应安装建筑中水设施。积极推动其他新建住房安装建筑中水设施。

牵头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厅

参与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水利厅

24.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污水处理和利用。将污水达标排放纳入高速公路运营服务评价、质量管理绩效考核内容,与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费率浮动挂钩;力争2015年百佳示范服务区、优秀服务区、星级服务区污水处理实现达标排放,2017年所有服务区污水处理全部实现达标排放,并启动服务区污水循环利用系统试点示范、推广应用,2020年建成一批服务区污水循环利用系统。

牵头单位:交通运输厅

参与单位:环境保护厅、省国资委

25.促进重点行业再生水利用。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但未充分利用的钢铁、火电、化工、制浆造纸、印染等项目,水利部门在审批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时,应明确要求优先使用再生水,取水审批时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

牵头单位:水利厅

参与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三、着力节约保护水资源

(八)控制用水总量。

26.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健全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水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于2015年底前完成全省各市、县级行政区用水总量控制目标体系建设并层层分解。实施取用水总量控制。到2020年,保证全省用水总量控制在321亿立方米以内。对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地方,限制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方,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

实行年度用水计划管理。各地要严格执行下达的年度取水计划,保证全省用水总量控制在总量指标以内。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用水大户,由水利部门负责实施计划用水管理;对未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自来水供水、用水大户,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实施计划用水管理;对未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工业用水大户,实施计划用水管理。

2016年6月底前,水利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分别建立重点用水单位监控名录并实施监控。实行水资源论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要充分考虑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工作。推进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用水达到行业用水先进水平,严格落实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运的要求。

牵头单位:水利厅

参与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

27.严控地下水超采。督促指导相关单位在地面沉降、地裂缝、岩溶塌陷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开发利用地下水时,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避免开发利用地下水诱发或加剧地质灾害。地热、矿泉水开发应严格执行采矿许可,采矿许可证生产规模不得超过地热、矿泉水最大涌水量和取水许可证确定的取水量。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或超过规定生产规模开采地热、矿泉水用于商业经营的,国土资源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牵头单位:国土资源厅、水利厅

28.严格控制开采深层承压水取水许可。在水资源论证阶段,严格控制开采深层承压水。未进行水资源论证而开采深层承压水的,一律不予取水许可。

牵头单位:水利厅

参与单位:国土资源厅

规范机井建设管理。依法排查已建机井并加强管理,在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不再新建机井。

牵头单位:水利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29.划定地下水开采控制范围。按照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办法和水资源综合规划总体要求,组织对全省地下水资源及其开发利用情况进行科学分析评价,2016年底前掌握全省地下水资源及其开发利用情况,2017年底前完成地下水限采区范围划定工作,编制四川省地下水限采区划定报告。

牵头单位:水利厅

(九)提高用水效率。

30.建立万元地区生产总值水耗指标等用水效率评估体系。水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要求,建立四川省用水效率评估体系,结合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考核,将节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绩考核。将再生水、雨水和微咸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到2020年,全省万元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3年分别下降35%、30%以上。

牵头单位:水利厅、省委组织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参与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省统计局

31.抓好工业节水。严格执行国家鼓励和淘汰的用水技术、工艺、产品和设备目录。开展节水诊断、水平衡测试、用水效率评估,加大节水改造力度;在电力、钢铁、纺织、造纸、石油石化、化工、食品发酵等高耗水行业实施用水定额管理,到2020年,创建一批具有行业示范和带动作用的节水企业。

牵头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水利厅

参与单位: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质监局

32.完善高耗水行业取用水定额标准。结合《四川省用水定额》修订工作,确定全省高耗水行业企业名单及产品名单,制定并完善全省高耗水行业取水定额。2017年底前完成《四川省用水定额》修订、发布工作。

牵头单位:水利厅、省质监局

参与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统计局

33.加强城镇节水。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质监、工商部门加强对生产、销售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的监督检查和质量抽查。2016年6月底前完成生产、销售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的企业数量、分布和产销信息清单,开展监督检查,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相关节水标准产品和设备的违法行为。

牵头单位:省质监局、省工商局

参与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

34.强化节水器具使用。公共建筑必须采用节水器具,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大力开展节水宣传教育,创建节水器具消费体验基地;提高居民节水意识,鼓励居民家庭选用节水器具,有条件的城市对居民改装节水器具等予以补贴。

牵头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厅

参与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35.加大老旧管网改造力度。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各地编制、实施城市供水管网(使用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更新改造计划,2017年底前,全省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2%以内,2020年底前,控制在10%以内。积极推行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开展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建设滞、渗、蓄、用、排相结合的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和中水回用设施。新建城区硬化地面可渗透面积要达到40%以上。2020年底前,各市(州)缺水城市全部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标准。

牵头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厅

参与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水利厅

36.发展农业高效灌溉节水。加快推广节水灌溉技术。积极筹措建设资金,在安排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项目、规模化节水灌溉增效示范项目、牧区节水灌溉示范项目时,指导全省各地大力推广应用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技术。逐步完善大中型灌区取水枢纽灌溉用水计量设施。

牵头单位:水利厅

参与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业厅

完成灌区节水改造任务。到2020年,基本完成大型灌区、重点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任务,全省节水灌溉面积达到2700万亩左右,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476以上。

牵头单位:水利厅

参与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业厅

(十)科学保护水资源。

37.完善水资源保护考核评价体系。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从严核定水域纳污能力。2015年起,组织开展水功能区水质巡测;2016年3月底前,完成重要水功能区达标评价并形成报告,开展水资源保护年度考核评价;2016年底前,完成重要水功能区水域纳污能力核定。

牵头单位:水利厅

参与单位:环境保护厅

38.加强江河湖库水量调度管理。制定完善全省主要江河流域水量分配、调度方案;强化调度管理,合理安排闸坝下泄水量和泄流时段,维持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重点保障饮用水和枯水期生态基流,将生态流量纳入水资源调度、区域水资源调配及水力发电、供水、航运等调度;加大水利工程建设力度,充分发挥控制性水利工程在改善水质中的作用。

牵头单位:水利厅

参与单位:环境保护厅

39.开展水环境容量核算。组织开展全省水环境容量核算、更新工作,在确定水环境功能区、流域、区域的水环境容量基础上,建立分流域、分区域的水环境容量动态数据库,确定流域汇水区内各级行政区域、控制单元和排污单位的允许排放量、许可排放量,逐步建立以水环境容量为基础的水质管理机制。

牵头单位:环境保护厅

四、强化科技支撑

(十一)推广示范适用技术。

40.加快技术成果推广应用。突出环境保护重点技术领域,加快先进、适用、成熟技术成果转化。重点推广饮用水净化、节水、水污染治理及循环利用、城市雨水收集利用、再生水安全回用、水生态修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适用技术;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牵头梳理水污染处理适用技术和产品,加快推进净水、节水等装备技术产品产业化;科技部门牵头开展污水处理先进技术及成果试点示范,推动技术成果共享与转化。2020年底前重点推广应用一批水污染防治技术成果;环境保护部门组织完善环境保护技术评价体系,开展四川(国家)环境保护科技成果共享平台建设。

牵头单位: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

参与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

41.发挥创新驱动主体作用。全面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积极培育以企业为主体、高等院校与科研院所参与的技术创新联盟,建设培育国家、省级水污染防治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工程)实验室、产业技术研究院等科研平台。2016年底前完成平台设计、整合工作;2020年底前建立我省水污染防治科研平台体系,构建覆盖水污染处理全过程的创新链。

牵头单位:科技厅

参与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

(十二)攻关研发前瞻技术。

42.开展水污染防治关键技术攻关。整合科技资源,通过相关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和省级科技计划等,加快研发重点行业废水深度处理、生活污水低成本高标准处理和工业高盐废水脱盐(重点开展泡菜业废水和页岩气开采废水处理技术攻关)、饮用水微量有毒污染物处理、地下水污染修复、危险化学品事故和水上溢油应急处置等技术;2016年底前,完成我省水污染防治技术路线图编制,制定“十三五”水污染防治科技计划,实施水污染防治关键共性技术联合攻关。

牵头单位:科技厅

参与单位: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

43.开展水污染风险评价。积极配合国家开展有机物和重金属等水环境基准、水污染对人体健康影响、新型污染物风险评价、水环境损害评估、高品质再生水补充饮用水水源等研究;重点开展我省涉重金属、重点危险化学品企业的环境管理风险评估和水污染事故的损害评估。

牵头单位:环境保护厅、科技厅

参与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省卫生计生委

44.加强水环境保护国际交流合作。加强水生态保护、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水环境监控预警、水处理工艺技术装备等领域的国际交流合作;积极推进我省水污染防治国际交流合作项目。2016年底前,建立各部门水污染防治国际交流合作联席会议机制;2020年底前,建立长期、深度交流合作平台和渠道。

牵头单位:环境保护厅

参与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省外事侨务办

(十三)大力发展环境保护产业。

45.编制环境保护产业发展规划。制定“十三五”环境保护产业发展规划,加大支持装备技术产业化项目,指导企业推动先进适用的节水、治污、修复技术和装备产业化,充分利用“互联网+”,大力促进成都金堂、自贡高新、绵阳游仙、广安武胜等环境保护产业园区集聚发展,扶持、壮大一批环境保护制造业企业。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

参与单位: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46.规范环境保护产业市场。积极配合国家全面梳理涉及环境保护市场准入、经营行为规范的法规、规章和规定,废止妨碍形成统一环境保护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认真执行国家环境保护工程设计、建设、运营等领域招投标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加强环境保护产业市场监管,充分发挥环境保护产业行业协会作用,规范市场行为。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

参与单位: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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