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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茅洲河流域环境监管执法行动方案(2016—2017年)

   2016-02-17 |3260
核心提示:为持续改善茅洲河水环境质量,以严格的环境监管执法参与茅洲河流域水环境整治攻坚战,以茅洲河流域环境监管执法大会战带动全市环境监管执法水

为持续改善茅洲河水环境质量,以严格的环境监管执法参与茅洲河流域水环境整治攻坚战,以茅洲河流域环境监管执法大会战带动全市环境监管执法水平大提升,制定本方案。

一、要求和目标

以改善茅洲河水环境质量为导向,以削减茅洲河流域污染负荷为中心任务,以贯彻执行新《环境保护法》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为底线要求,实施最严格的环境准入,推进重污染企业淘汰,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严密监测监控,厉行铁腕执法,强化联合执法,创新守法激励,拓宽公众参与,形成“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全流域环境监管执法体系,促进茅洲河水环境质量改善,带动全市环境监管执法工作迈上新台阶。

到2017年底前,茅洲河流域内工业污染源排放达标率保持在95%以上,生活污水处理厂排放达标率保持100%,入河排污口重金属污染指标达到广东省废水综合排放标准二级标准,支流、干流主要断面重金属污染指标达到国家地表水标准Ⅲ类。

二、任务安排

(一)流域限批行动。

发布《茅洲河流域工业污染源限批导向》,2016年起实施全流域限批,从源头拒污控污。

1.行业限批。

除市重大项目、民生工程、市政工程外,在茅洲河流域范围内禁止新建印染、造纸、制革、电镀、线路板、阳极氧化、化工、冶炼、炼油、酿造、化肥、燃料、农药、养殖等项目以及含蚀刻、电泳、酸洗、磷化、喷漆等工艺的表面处理项目。

除市重大项目、民生工程、市政工程外,在茅洲河流域范围内现有企业扩建、改建(不含迁建)项目不得增加产生铅、汞、镉、铬、砷、铜、镍等重金属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应满足“增产不增污”或“增产减污”、“技改减污”的总量控制要求。

2.企业限批。

对茅洲河流域范围内生产工艺、污染防治设施落后的重污染企业(清洁生产水平低于二级),废水排放不能稳定达标(近一年内污染因子监督监测超标次数2次及以上的)或近5年存在重大环保违法行为(罚款10万元以上、吊销排污许可证)的企业,暂停审批该企业的扩建、改建申请项目。

3.区域限批。

对茅洲河流域内不能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接入市政污水处理厂,同时又不能通过自行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将生产废水处理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Ⅳ类标准的新建工业项目,一律暂停审批。

在我市建成统一定点重污染工业园区前,暂停审批重污染项目的搬迁。

(二)重污染企业淘汰行动。

市、区运用综合监管、经济补偿、市场信用、社会联动等多种机制,按照每年不低于10%比例淘汰重污染企业。

1.依法取缔“十小”企业、无牌无证企业。

2016年底前,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要求,全部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印染、电镀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每半年一次排查全流域无牌无证的地下小电镀、小五金、小作坊等污染物直排的“黑污染源”,运用查封扣押、停业关闭、行政拘留、两法衔接等法律手段,依法予以取缔。

2. 依法淘汰不符合环保和产业发展要求的落后产能。

2016年底前,全流域依法淘汰电镀企业的含氰电镀工序(电镀金、银、铜及合金及铜打底工艺除外)。持续开展电镀行业专项执法行动,重拳打击落后重污染企业,严查严惩环保违法行为,用足、用好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处罚手段,促使企业主动退出或转型升级。2017年底前,根据重污染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和守法情况,依法有序关停全部列入“红牌”处罚名单的有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电镀等重污染企业。

3.联动推行“只出不进”政策。

2016年起,流域内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街道办、工商、规土等部门,对租赁到期且有严重环境违法记录的重污染企业不予续租,不予办理土地使用证明,从严审核用地申请。充分利用环保、安全、消防、劳动监察等行政手段和经济补偿手段推动企业搬迁,淘汰辖区内安全隐患严重、高污染、高能耗、低附加值的低端企业。出台社区绿色招商引资具体指导意见,引导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和厂房业主单位对低端污染行业进行置换,引入环保、节能、降耗项目,发展高端产业,从源头上控制和消除污染。

(三)正流清源行动。

持续推进各类污染源综合整治,提升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保护规范管理水平,从源头削减工业污染物和面源污染物排放总量。

1.对工业污染源规范化改造。

全市统一制定茅洲河流域重点排污单位监控设备安装改造技术规范及指引。2016年起,开展全流域重点排污单位正流清源行动,重点排污单位按照监测设备规范化安装使用的法定义务,在2017年底前全部完成明渠明管明口改造,废水处理设施达标改造,一类污染物排放口改造,重金属、氰化物在线监控设备改造及厂界排水观察井改造,对厂区内工业废水收集、排放管网进行唯一性设置并用红线标明走向,在车间入水口及车间废水出水口,废水处理设施入水口及排放口安装智能水表,进行“水平衡”比对监控,开通环保检查专用通道,消除废水偷排直排死角,杜绝超标超量排放。对流域内未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或上一轮清洁生产审核已过有效期的企业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2016年7月报送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完成情况。

2.集中治理工业聚集区污水。

结合茅洲河流域内石岩、光明、公明、松岗、沙井各街道发展定位,探索建立“统一规划、统一定点”的园区集中管理制度,建立重污染工业项目集聚区,组织茅洲河流域内现有重污染企业搬迁入园集中发展,对污染集中控制。2016年底前,完成沙井林坡坑高新科技园、松岗潭头第三工业区污染集中控制、统一处理改造;引导江碧工业区按照传统产业高级化、生态化方向整体改造和转型升级,实施园区式管理模式,进行废水分类收集处理,达标排放;对具有一定规模和聚集效应的分租厂,实施园区式管理,按照正流清源要求实施污染集中控制、统一处理,建立统一管理、统一排污、统一处理、统一担责的环保管理体制。

3.对市政污水处理设施提标改造。

按照《深圳市环境基础设施提升改造工作方案(2015——2017年)》安排,2017年底前完成沙井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建成松岗水质净化厂二期,完成沙井污水处理厂的出水标准从一级B提升到一级A的提标改造,启动公明和燕川污水处理厂实施地表水IV类标准(总氮除外)提标改造。

4.严控畜禽养殖业面源污染。

2016年起,流域内各街道执法队每日开展巡查,对流域内违章养殖场、零散畜禽养殖户,发现一户,清理一户,严防回潮。2016年底,流域内合法的规模化养殖场完成升级改造,实现达标排放。

(四)天网监控行动。

加快推进流域质量监测、雨污管道监控、重点企业在线监测、视频监控等监控体系建设,辅助运用无人机、管道机器人等执法监控手段,2016年底前,构建覆盖全流域的数字化环境监测监控网络。

1. 对茅洲河流域水环境全覆盖监测。

从2016年起,将流域面积在5平方公里以上的支流及1平方公里以上的黑臭河流全部纳入监测范围,在原有37个常规监测点的基础上,增加11个监测点位,对异常的水质情况开展加密监测,全面反映茅洲河流域的水质状况。对流域水质变化及各排污口污染影响及时进行动态分析,对不同河段、不同时段、不同污染物的水质变化和受影响的状况综合研判,找出污染原因,为监管执法提供支持。

2.绘制茅洲河工业污染源地图。

2016年上半年,完成茅洲河流域排污单位普查和重点排污单位核查,摸清企业污染防治现状,建成全流域工业污染源静态数据库。2016年底前,建成工业污染源动态更新数据库并上线,制作茅洲河工业污染源地图,为监管执法、公众参与提供数据支持。

3.构建茅洲河流域水环境监管执法全覆盖监控网。

2016年上半年,市区环保部门联合水务部门、水政监察部门、环境监测部门,明确流域内排污管网的分布和走向,绘制茅洲河流域内排水管网建成区的排污管网图,标注茅洲河及其入河各支流、沟渠、管网的断面监测点位,全面掌握排污状况和水质变化,锁定各监测点、监控断面覆盖区域,辅助运用无人机、管道机器人等执法监控手段,为溯源追踪监管执法提供支持。

4.加强监测监管联动。

2016年起,整合市监测站、宝安区站和光明区站的监测力量,组织成立茅洲河流域专项监测工作组,全力配合监管执法行动,对茅洲河流域的污染排放情况及时跟踪监测。对茅洲河流域的监测样品实行特别标注编码制度,茅洲河流域样品按加急处理,将原来五个工作日报出监测结果缩短到三个工作日完成(BOD5等指标需要特定监测时间除外),及时向环境监管执法部门推送电子监测数据和监测报告。

(五)铁腕执法行动。

全流域实施统一的监察执法标准、尺度和时效要求,将明查与暗查相结合,日常巡查与夜间突击检查相结合,工作日查与节假日查相结合,深莞跨界联合查与交叉查相结合,部门专项查与多部门联合查相结合,对违法行为查清、查实,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惩处,让违法排污企业承受付不起的代价。

1.开展多种形式执法检查。

2016年起,每半年开展一次“拉网式”检查,对流域内“未批先建”、“未批先投”、“边批边建”等违规建设的项目,无牌无证的地下电镀、氧化厂等“黑污染源”,以及设备工艺落后、污染严重且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十小”企业实施排查,联合公安、市场监管、街道办等部门开展清理行动。

开展溯源追踪查,根据监测部门提供的流域内各断面监测点的水质监测报告,进行动态分析;区级监管执法部门每周开展不少于一次的流域断面水质重金属指标快速测定,一旦发现水质异常,立即溯源追踪,坚决查处违法排污企业。

开展举报查,对有奖举报、实名举报坚持有报必接、有报快查,加强与举报人员沟通与前期勘察,制订行动方案,提高保密性,运用各种突击检查手段,集中优势执法力量,精准打击隐蔽型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开展随机查,建立茅洲河流域内污染源信息库,实施高于一般标准的抽查比例,市级监管部门每季度至少对全流域10%的重点排污单位进行抽查,区级监管部门每季度至少对本辖区30%的重点排污单位进行抽查,“双随机”确定执法人员和抽查对象,确保抽查留痕,过程保密,结果公开。

开展跨界查,深莞两地每季度开展一次跨界联合监测、联合执法或交叉执法,每月定期相互通报本市茅洲河流域环境监管执法信息,合力打击插花地违法排污行为,保持区域一体化联动执法的高压态势。

2.统一实行顶格惩处。

在茅洲河流域统一制定和实施从严的执法标准和尺度,加快办案速度,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到做出处理决定时间一般不超过二个月,2016年起,对下列环境违法行为,按照“六个一律”顶格惩处:

对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企业一律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对重金属污染物超标一倍以上或一年内曾因重金属污染物超标受到两次以上处罚的违法企业一律吊销其排污许可证,并责成其在媒体公开道歉;

对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违法企业除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外,一律吊销其排污许可证,并责成其在媒体公开道歉;

对未评先建、无证排污又拒不改正的水环境违法行为以及偷排直排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未达到追究刑事责任标准),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一律按照《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移送公安机关予以行政拘留;

对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及非法排放重金属污染物超标三倍以上等构成环境污染犯罪的环境违法行为,一律按照“两高”司法解释移送司法机关;

对上述违法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主要管理人、主要获利者一律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纳入个人环保信用档案。

3.严格实行“黄红牌”整治。

自2016年起,在全流域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黄牌”、“红牌”相关规定,对超标或超总量的企业予以“黄牌”警示,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期间出现重金属和氰化物超三倍以上、偷排直排、以私设暗管等方式逃避监管的严重违法者,或者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一律停业、关闭。市、区监管执法机构及时汇总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并由市人居环境委在茅洲河流域监管执法工作信息专栏统一公布。

4.充分运用信用惩戒手段。

2016年起,将流域内有新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列入黑名单,并及时更新,同时将黑名单中企业统一调整为环保严管企业,作为重点检查对象,加强日常监督检查执法,对违法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从业人员有关荣誉或者称号授予予以限制。对流域内重点排污单位全部开展环保信用等级评定,结果通过新闻媒体、网络、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平台等方式对外公布,同时将评定结果上传至我市企业信用征信机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全国企业信息基础数据库、深圳市借款企业风险预警系统等,并通报给公安、工商、海关、财政、外贸、金融等监管机构以及开展绿色信贷、绿色供应链的金融机构和有关企业。协调督促各有关单位根据环保信用等级采取相应的激励或者约束措施。

(六)环保自律行动。

充分利用市场手段和社会监督机制,激发企业环保守法主动性,建立有效的环保自律机制。

1.全面推行企业环保主体责任制。

2016年上半年,全流域所有重点排污单位实行环保责任人名单报告备案和环保守法书面承诺,明确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出资人)或主要负责人为企业环保守法第一责任人,其他等次环保责任人包含总经理、环保主管(环保主任)、污染物处理班组长、操作工等,委托第三方污染治理的按照合同约定明确环保责任人;逾期不报的,市区环境监察机构派环保专员驻场监察。同时将企业环保责任人名单报公安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2.开展环保治理试点示范。

2016年底前,出台企业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指导细则,引导鼓励工业区、排污企业实施第三方污染治理。以江碧工业区为试点,启动实施第三方治理试点示范,通过第三方治理合同管理、第三方监测及第三方运营,整体提高治污能力与水平。推行环保领跑者制度,对用水效率、排污强度达到更高标准以及污染减排先进企业,在产业扶持资金及环保专项资金给予倾斜支持。在重点排污单位全面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3.重奖环保举报者。

2016年起,在茅洲河流域提高有奖举报奖励额度,市区两级环保部门统一奖金标准,适度放宽奖励条件,增加奖金领取便利度和保密度。将有奖举报作为重要内容纳入环保宣传“进社区”、“进企业”活动,将《深圳市公众举报工业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奖励办法》悬挂在辖区内企业的外墙、厂区内部等显眼位置,鼓励企业员工及周边居民参与有奖举报。

三、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成立茅洲河流域环境监管执法工作领导指挥小组,市人居环境委刘初汉主任担任组长,市人居环境委、宝安区政府、光明新区管委会分管领导任副组长,负责总体部署、指挥和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市人居环境委李水生副主任担任主任,市人居环境委选派2名人员,宝安区、光明新区各选派1名业务骨干参加,负责落实领导指挥小组的部署和要求,汇总监管执法信息,督察各区、各部门行动措施落实和任务完成情况,负责与东莞市联合监管执法的工作联络,向领导指挥小组报告督查结果,定期通报监管执法情况和督查结果。市环境监察支队根据环境监察计划和工作部署,组织调度市、区两级监管执法力量,市区联动开展茅洲河流域专项执法行动。市环境监察支队、各区每月5日前,向茅洲河流域环境监管执法工作领导指挥小组办公室报送茅洲河流域监管执法工作进展情况。

(二)能力保障。

在茅洲河流域积极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协助环境管理的方式,推行环境监管执法“第三方参与制”,通过政府购买第三方核查服务、第三方监测服务、污染源在线监测监控运管服务、环保专家参与执法服务、专业律师驻点指导服务等方式,扩大环境监管执法社会参与度,借用社会力量增强环境监管专业能力。加大对茅洲河流域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经费支持力度,各单位应合理配置资源,优化资金使用计划,切实保障政府购买环境监管社会化服务等相关工作开展。推行“查管分开”、打击环境违法新机制,将日常监管和查案办案适度分离,将专业手段、监管保障、基础信息等资源要素最大限度向查案办案聚焦,增强查办环境违法大案要案能力。

(三)区域合作保障。

落实深莞合作框架协议,深圳、东莞两市在项目环境准入、环境监管执法上保持标准统一、尺度统一、力度统一,定期开展跨界联合监测、联合执法、交叉执法,每月相互通报本市茅洲河流域环境监管执法信息,齐心协力整治流域内各类污染源。

(四)部门联动保障。

加强环保、公安两部门之间协调配合和执法联动,打通环保、公安之间两法衔接、环境行政拘留案件衔接的末梢环节,茅洲河流域内环保、公安一线执法单位建立更为紧密的协调配合工作机制,开展形式多样的联合执法行动,大力推行快速移送、提前介入和联合办案工作模式,迅速高效的完成证据收集、案件认定、违法人员抓捕和审查,缩短办案时间、减少重复劳动、提高执法效率;积极向省环保部门申请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监测报告认可手续简化,提高两部门衔接时效性。加强与规土、市场监管、经信、水务等部门、辖区街道办多部门联动合作,定期组织开展监管执法协调会,强化信息共享互通、开展联合执法,切实提高综合监管效能。

(五)宣传保障。

紧扣典型案例,发现一宗,报道一宗,充分利用媒体、网络、微信、微博等渠道,将环境违法事实、违法责任人、环境犯罪嫌疑人及时曝光。每季度开展点菜式执法,邀请公众、社会组织全程参与重要执法行动。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市环保部门在官方网站设置信息专栏,及时公布工作进展情况、监管执法成果和典型案件。在每季度全市环境状况公报中,增设茅洲河水环境质量、监管执法情况通报,全方位开展宣传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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