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财政厅、省海洋与渔业厅联合印发《山东省海洋生态补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3月1日起施行。《办法》分别对海洋生态补偿的概念、范围、评估标准、核定方式、征缴使用等进行了明确,是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的一项制度创新,同时也是目前全国首个海洋生态补偿管理规范性文件。
《办法》明确,海洋生态保护补偿是指各级政府履行海洋生态保护责任,对海洋生态系统、海洋生物资源等进行保护或修复的补偿性投入,海洋生态保护补偿资金主要包括各级政府投入、用海建设项目海洋生态损失补偿资金等,同时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海洋生态保护建设投入。
保护补偿涵盖自然保护区及生态红线海域
根据《办法》,海洋生态保护补偿的具体范围涵盖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划定为海洋生态红线区的海域,省或设区的市政府确定需要保护的其他海域,国家一类、二类保护海洋物种,列入《中国物种红色名录》中的其他海洋物种,以及渔业行政管理部门确定需保护的其他海洋物种。
补偿形式主要包括,浅海海底生态再造,实行播殖海藻、投放人工鱼礁等,恢复浅海渔业生物种群;海湾综合治理,修复保护海洋生态、景观和原始地貌,恢复海湾生态服务功能;河口生态环境修复,实行排污控制、河口清淤、植被恢复,修复受损河口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优质岸线恢复,实行清理海滩和岸滩,退出占有的优质岸线,恢复海岸自然属性和景观,以及潮间带湿地绿化和其他需要进行的海洋保护补偿形式。
海洋生态损失补偿资金优先用于生态修复
在海洋生态损失补偿方面,《办法》明确,海洋生态损失补偿是指用海者履行海洋环境资源有偿使用责任,对因开发利用海洋资源造成的海洋生态系统服务价值和生物资源价值损失进行的资金补偿。海洋生态损失补偿资金作为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纳入省级预算管理,统筹安排用于海洋生态保护补偿支出。
《办法》规定,海洋生态损失补偿资金优先用于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修复相关工作,具体包括,受损海洋生态修复与整治,受损海洋生物资源的恢复,海洋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海洋环境常规监测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环境影响跟踪监测,海洋生态损失与补偿的调查取证、评价鉴定和诉讼等支出,以及与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有关的其他支出等。
烟台将实施区域限批制度修复海洋生态
去年,市海洋与渔业局联合市财政局组织编制完成了《烟台市2015年省级海域使用金及海洋生态损失补偿费支出项目总体实施方案》并上报至省海洋与渔业厅和省财政厅。方案筛选提报了海阳市羊角畔西汊岸线综合整治一期工程、烟台市担子岛整治修复与保护工程(二期)、龙口市开发区北部海岸线修筑保护三期工程、长岛县北长山岛半月湾东海岸整治修复项目、龙口市东海岸段岸滩整治修复二期工程和莱阳五龙河口穴坊岸段修复工程等6个海岸带整治修复项目。6个项目计划投资总额13852.84万元,申请省级海域使用金及海洋生态损失补偿费解决11250万元。
记者从市海洋与渔业局环保科获悉,今年内,我市海洋渔业部门将严格实施海洋功能区划、自然岸线保有率目标控制、污染物入海总量控制、海洋生态红线划定方案和海洋生态补偿制度,建立海洋环保专家库。以重大生态修复工程为带动,围绕湿地、岸滩、海湾、河口等典型生态系统,重点实施“银色海滩”、“蓝色海湾”综合治理和“生态海岛”保护修复等工程。
同时,烟台市还将认真贯彻落实海洋功能区划、海岛保护规划、海域使用规划,科学编制烟台市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烟台市海域海岛海岸带整治保护规划,提出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的重点任务和发展目标,大力推进烟台市国家级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各项任务,并申报海阳市国家级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及莱州市、蓬莱市省级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