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现代农业装备高新区(城西新区)、方岩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永康市加快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暂行)》已经市十六届政府第四十八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2月3日
永康市加快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暂行)
为进一步加快分布式光伏发电示范项目建设应用,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光伏应用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3〕49号)、《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经济与信息化委员会、浙江省能源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浙价资〔2014〕2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围绕优化能源使用结构、实现节能减排和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目标,充分利用我市光伏产业链日趋完善、太阳能光照资源丰富、可利用闲置屋顶资源巨大的优势,大力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积极培育光伏龙头骨干企业,不断提升分布式光伏应用水平和光伏产业综合实力。
二、发展目标
不断扩大分布式光伏发电规模,力争到2020年,全市完成光伏发电装机总量200兆瓦以上,可再生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进一步提高,培育一批具有创新优势和市场竞争力的产品制造商和系统服务商,形成一批分布式光伏发电示范项目,努力争创一批清洁能源示范镇和省清洁能源示范市,着力打造省内重要的光伏产业研发、制造和规模化示范应用基地。
三、主要工作
(一)鼓励光伏应用。按照“自发自用、余量上网、电网调节”的原则,鼓励社会利用现有工业厂房、商业综合体、专业市场、居民建筑、新农村示范区等建筑物屋顶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
1.严格实行能源“双控”制度,鼓励具备光伏发电系统建设条件的市重点用能企业利用现有屋顶改造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企业光伏系统所发电量可在其年度能源消费总量中予以抵扣,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考核。
2.鼓励符合屋顶光伏发电系统安装条件的新建公共建筑、民用建筑和工业厂房实施光电建筑一体化建设,同步规划实施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在建或已完成可研批复的新建建筑物,符合屋顶光伏发电系统安装条件的,鼓励补建或增设屋顶光伏发电配套设施,由发改部门予以调整工程概算,建设、规划等部门办理工程建设内容变更。
3.现有政府(国有公司)办公用房、学校、医院、公租房等政府性投资建设的建筑物,其屋顶符合安装光伏发电系统条件的,原则上应率先建设屋顶光伏发电系统。
4.积极推广光伏玻璃幕墙、顶棚、光伏瓦等光伏产品的使用,特别是在道路交通信号设施、公园和居民区道路照明、公交车站和公共自行车棚照明等方面,开展光伏照明试点。
(二)实行财政补贴。研究设立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扶持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全市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在列入国家光伏发电年度规模计划的前提下,充分结合年度扶持资金预算额度,对本市企业(单位、居民)在市域范围内新建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进行财政补贴。
1.在我市注册的光伏企业或制造业企业在市域范围内利用企业屋顶资源投资新建光伏发电项目,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发电效果,除享受国家、省有关发电补贴外,市财政按发电量给予项目主营业主每千瓦时0.1-0.2元的补贴。其中,2016年底前建成并网发电的光伏发电项目,给予每千瓦时0.2元补贴,2018年底前建成并网发电的光伏发电项目,给予每千瓦时0.15元补贴,2020年底前建成并网发电的光伏发电项目,给予每千瓦时0.1元补贴。补贴自发电之日起,连续补五年。但已享受国家“金太阳”示范工程、“光电建筑一体化”等项目投资补助的光伏发电项目,不再给予补贴。
2.居民家庭利用自家屋顶或农业主体利用设施农业场所新建光伏发电项目,2020年底前建成并网发电的,除享受国家、省有关光伏发电补贴外,市财政按发电量给予每千瓦时0.3元补贴,补贴自发电之日起,连续补五年。
3.工程设备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新建光伏发电项目,采购本市光伏企业生产的光伏板和逆变器,按光伏板和逆变器采购价格给予一定比例补贴,其中列入全市光伏发电装机总量计划100兆瓦内的项目,建成并并网发电后按光伏板和逆变器采购价格的6%给予补贴;列入全市光伏发电装机总量计划100兆瓦以上的项目,建成并并网发电后按光伏板和逆变器采购价格的4%给予补贴;全市完成光伏发电装机总量达200兆瓦以上后,不再实施本项政策。每个项目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三)推动光伏下乡。积极支持发展与农业生产、农民生活相结合的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在美丽乡村等改造建设中,鼓励连片民居集中连片进行光伏发电应用开发改造,支持建设与绿色设施农业相结合的光伏生态农业大棚、种(养)殖场、渔场等较大场地的“农光互补”、“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
(四)培育光伏产业。引导企业技术创新,鼓励光伏企业加大产业链关键共性技术研发,重点支持高效率晶硅电池板、逆变器等关键产品研发和产业化。促进企业做强做大,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光伏制造行业的规范和要求,鼓励企业向产业高端化发展,对列入行业龙头企业培育的企业,实行“一事一议”政策。
(五)强化项目服务。
1.鼓励本市企业积极申报国家“光电建筑一体化”、省清洁能源示范市、省清洁能源示范镇等各类光伏发电应用扶持项目。发改、经信、建设等部门要对申报项目做好指导和服务工作。
2.供电公司等单位要确保配套电网与光伏发电项目同步建成、同步并网,保障光伏发电项目及时并网。要简化分布式光伏发电的电网接入方式和管理程序,公布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服务流程,明确申报材料的内容和办理时限。要积极创造条件便于低压并网,做好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发电量与上网电量的计量和统计工作。
3.除申报国家、省级光伏发电应用扶持项目按规定程序审批外,涉及本市内备案、建设、验收、资金补助的,由经信、发改、财政、建设、供电公司等单位联合办公,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流程。
(六)鼓励项目融资。
1.鼓励引进各类投资基金。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和项目到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融资,鼓励创投、风投公司投资光伏发电产业。鼓励银行加大对光伏企业的信贷支持,并纳入市政府对金融机构的年度考核。
2.积极引导民营担保公司为光伏发电示范项目提供融资担保业务,鼓励金融产品创新,探索开展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信托基金、知识产权质押等融资业务。
3.金融机构要加强对光伏发电项目的支持,积极开展企业光伏发电项目所形成的固定资产抵押融资业务,并在贷款利率上给予优惠,原则上不额外增加融资条件。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市政府成立永康市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府办、经信、发改、财政、规划、建设、农林、城管执法、供电等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经信局,牵头推广工业企业光伏发电应用及其它日常工作。各镇(街道、区)要成立相应机构,明确分管领导、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二)明确责任。项目所在镇(街道、区)要切实负起属地管理责任,做好所在辖区内工业厂房、住宅小区、公共建筑光伏项目推进及后备屋顶资源收集工作,充分利用现有屋顶安装光伏发电系统。相关职能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做好支持、配合工作。
(三)加强宣传。各镇(街道、区)及相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光伏发电应用的宣传推广,及时总结经验,有序引导企业和社会资本投资光伏发电项目,努力营造良好的发展氛围。
五、其他事项
本《实施意见》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实施,未明事项由永康市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2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