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6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专项监察的通知
京发改[2016]290号
2016年02月25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从源头上合理控制能耗增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北京市节能监察办法》和《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试行)》,我委定于2016年2月至12月,对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展节能专项监察。为做好此次监察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察范围
对市及区发展改革委评估审查的节能专篇类及节能登记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抽查。
二、监察内容
(一)节能登记项目是否符合节能登记条件和要求。
(二)节能专篇类项目是否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是否落实节能评估和审查意见。
三、监察要求
各区发展改革委及项目建设单位要重视此次专项监察工作,安排主要负责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配合做好现场监察等相关事宜。
四、监察结果处理
(一)节能登记项目。
对建筑面积、能耗总量超过登记条件的项目,依据《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责令项目单位编制节能专篇并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项目因用能工艺及能源品种的选择发生重大变更、项目建设功能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项目能源消耗总量变化超过能评批复时的10%(含)以上;项目建筑面积超过能评批复时建筑面积的10%(含)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重新进行节能登记备案。
(二)节能专篇类项目。
1.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有关规定,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2.项目因用能工艺及能源品种的选择发生重大变更、项目建设功能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项目能源消耗总量变化超过能评批复时的10%(含)以上;项目建筑面积超过能评批复时建筑面积的10%(含)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重新提请节能评估和审查。
3.对未违反强制性节能标准、但又存在问题的项目,依据《北京市节能监察办法》下发《节能监察意见书》。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2月23日
(联系人:市节能监察大队 邢玉权; 联系电话:66415588-12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