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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政府改善环境质量的承诺落地开花

   2016-03-09 中国矿业报1720
核心提示:全国政协委员、农工党湖南省委副主委、中南大学副校长张灼华认为,要让政府对辖区环境质量负责,让政府改善环境质量的承诺真正落地开花。张灼

全国政协委员、农工党湖南省委副主委、中南大学副校长张灼华认为,要让政府对辖区环境质量负责,让政府改善环境质量的承诺真正落地开花。

张灼华表示,从国外环境管理实践来看,美国、日本、欧盟等都明确了地方政府改善环境质量的责任,并要求政府确保环境质量在一定期限内达标,但我国长期以来对此规定较为模糊。以大气环境为例,“十一五”环保规划曾提出:“重点城市空气质量好于II级标准的天数超过292天的比例超过75%。”“地级以上城市空气质量达到二级标准以上的比例达到80%以上。”但由于环境目标责任主体未落实,无法考核、追责,目标最终沦为“数字游戏”。

他建议,首先应依法要求地方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限期实现环境质量达标。我国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六条指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第二十八条要求,对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要求,未达到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城市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编制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按照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达到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第十五条要求,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开。直辖市和设区市的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六条要求,城市人民政府每年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时,应当报告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执行情况,并向社会公开。首先,按照依法行政的精神,我们必须明确地方政府作为环境保护工作的责任主体,并要求限期实现环境质量达标,维护法律尊严。其次,环境质量限期达标应按照城市分类推进的思路,按照“强制公开”与“自愿承诺”的双重原则,稳步有序实现。最后,要积极推进环境监测体制改革,用环境质量监测数据真实衡量环境质量改善情况,构建基于达标期限承诺的考核与追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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