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中央、国务院已经把我国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面对新的形势和任务,人民法院肩负的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历史使命更加重大。随着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不断完善,人民法院受理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将逐渐增多。”全国人大代表张学群表示,为了开展好环境公益诉讼,修复受到损害的生态环境,必须建立环境公益诉讼生态修复机制,将环境公益诉讼和生态修复衔接起来,并将赔偿款或修复费及时有效用于生态修复。
人民法院审理环境公益诉讼必然面临着判决侵权人承担的赔偿款或环境修复费向谁支付、怎样使用赔偿款或环境修复费修复受到污染破坏的生态环境等问题。云南法院通过探索,走出了一条符合环境公益诉讼特征、可供借鉴的环境公益诉讼生态修复之路。
2010年,为了支持昆明中院开展环境公益诉讼,昆明市政府出台了《昆明市环境公益诉讼救济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的《暂行办法》),建立了独立的“昆明市环境公益诉讼救济专项资金账户”,确定了 “救济专项资金账户”的管理人,统一管理使用专项资金,并通过市场运作的方式使用赔偿款,修复生态环境。同时,《暂行办法》还对救济资金的申请程序、审核使用、审计监督等问题做了规定。
近年来,通过环境公益诉讼、环境犯罪被告人自愿交纳等来源,昆明市“环境公益诉讼救济专项资金账户”共获得600余万元的修复基金,现已有近500万元拨付用于生态修复。云南法院通过开展环境公益诉讼,监督“专项资金”管理人使用公益诉讼赔偿款修复受损生态环境,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生态效果。
“随着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不断完善,全国人大授权13个省的检察机关探索提起公益诉讼,中央出台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选择部分省份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这些改革措施的出台,必然会推动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迅猛发展。因此,建立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生态修复机制就显得更加必要和紧迫。” 张学群说
张学群建议,在省级建立统一的、独立的“环境公益诉讼专项资金账户”,统一接收省级辖区内人民法院审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判决的赔偿金或环境修复费,并由专项资金账户管理人用获得的赔偿金或环境修复费修复受到污染破坏的生态环境。同时,规范环境公益诉讼专项资金的来源、管理、使用,并加强对环境公益诉讼专项资金的审计监督。
“环境公益诉讼与生态修复一般具有对应性,通过环境公益诉讼获得的赔偿款或环境修复费应当用于特定受损环境资源的修复。”张学群建议,政府在水源保护地或生态环境较为脆弱的地方开辟“环境公益诉讼林”,作为环境“替代性修复”和“异地补植”基地,也是宣传环境保护的教育警示基地。同时,“环境公益诉讼救济专项资金”给予胜诉社会组织一定比例的奖金,用于奖励社会组织为维护社会环境公共利益所付出的努力,也以此激励社会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