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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扩围 新纳12个省级电网

   2016-03-17 中国节能网1820
核心提示: 近日,国家发改委下发了《关于扩大输配电价改革试点范围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今年将北京、天津、冀南、冀北、山西

      近日,国家发改委下发了《关于扩大输配电价改革试点范围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今年将北京、天津、冀南、冀北、山西、陕西、江西、湖南、四川、重庆、广东、广西等12个省级电网,以及国家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省份的电网和华北区域电网列入输配电价改革试点范围。

《通知》要求,已开展试点的省份要认真总结输配电价改革试点经验,未纳入2016年输配电价改革试点的省份,也要抓紧开展输配电成本调查,做好输配电价测算准备工作,为2017年全面推开输配电价改革打好基础。同时,稳慎推进上网电价与销售电价市场化。

自从去年3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后,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便正式拉开帷幕,首要任务就是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方法核定独立、明晰的电网输配电价和准许总收入。

发改委新闻发言人赵辰昕14日表示,自2014年首次在深圳市启动输配电价改革试点以来,我国逐步扩大了试点范围。2015年在内蒙古西部、安徽、湖北、宁夏、云南、贵州6个省级电网开展了先行试点。而此次扩大试点范围后,将覆盖至全国18个省级电网和1个区域电网,标志着输配电价改革全面提速。

按照《通知》要求,此次新入围的试点省(区、市)要在今年5月底前上报输配电价改革方案,并在10月底前报批当地电网输配电价总水平和分电压等级输配电价标准,情况复杂的地区可适当推后。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推进电价市场化改革,《通知》提出,探索建立对电网企业投资后评估制度,对企业不合理、无效的投资和成本,不予纳入输配电价。同时,结合输配电价改革及各地电力市场建设和电力市场化交易的进展,健全和规范市场交易规则,稳慎推进上网电价与销售电价市场化,建立电力市场价格监测预警制度,鼓励和支持地方探索完善电价市场化条件下的监管方式。

此前,2月26日,国家发改委和国家能源局印发了《关于北京、广州电力交易中心组建方案的复函》,批复北京、广州电力交易中心组建方案。3月1日,两个电力交易中心分别挂牌。

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扩大输配电价改革试点范围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国家能源局各有关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建立科学合理的输配电价形成机制,决定进一步扩大输配电价改革试点范围。经商国家能源局,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输配电价改革试点范围

(一)2016年,进一步扩大输配电价改革试点范围,将北京、天津、冀南、冀北、山西、陕西、江西、湖南、四川、重庆、广东、广西等12个省级电网和经我委、国家能源局审核批复的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省份的电网,以及华北区域电网纳入输配电价改革试点范围。

(二)上述试点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参照已开展输配电价改革试点省份的经验,结合当地实际,积极探索,勇于创新,拟定适合本省(区、市)电网特点的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方案,于2016年5月底前报我委。

(三)我委统一组织试点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开展成本监审工作,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四)上述试点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要根据成本监审结果,认真测算当地电网输配电价总水平和分电压等级输配电价标准,原则上2016年10月底前报我委批复。情况复杂的地区可适当推后。

(五)区域电网输配电价改革试点工作由我委会同国家能源局直接组织实施,有关省(市)价格主管部门、能源主管部门、国家能源局区域监管局做好配合工作。

(六)未纳入2016年输配电价改革试点省份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也要抓紧开展输配电价改革准备工作,组织力量对当地电网企业开展输配电成本调查,模拟测算输配电价总水平和分电压等级输配电价标准,为2017年全面推开输配电价改革打好基础。

二、认真总结输配电价改革试点经验

(一)已开展输配电价改革试点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全面总结输配电价改革试点工作取得的成效和经验,进行后评估,分析存在的问题,形成书面报告于2016年5月1日前报送我委。

(二)已开展输配电价改革试点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研究提出完善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科学合理的输配电价管理办法和分电压等级输配电价测算办法,以及妥善处理电价交叉补贴、建立合理交叉补贴资金回收机制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形成书面报告于2016年6月底前报送我委。

三、进一步推进电价市场化改革

(一)在扩大输配电价改革试点范围基础上,研究制定科学合理的输配电价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对电网成本监管,探索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方式方法,引导合理有效投资,促进企业节约成本、提高效率;探索建立对电网企业投资后评估制度,对企业不合理、无效的投资和成本,不予纳入输配电价。

(二)结合输配电价改革及各地电力市场建设和电力市场化交易的进展,健全和规范市场交易规则,稳慎推进上网电价与销售电价市场化,建立电力市场价格监测预警制度,鼓励和支持地方探索完善电价市场化条件下的监管方式。

四、有关要求

(一)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全方位、多角度研究解决本地区推进输配电价改革中面临的问题,确保按期完成工作。

(二)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电网企业配合做好输配电价改革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5〕1849号)要求,详细整理、认真审核电网上报的相关资料,建立输配电价管理数据库,完善电网企业成本监管制度,并及时通过纵向网报送我委价格司。

(三)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要指导各省级电网企业配合做好输配电价改革相关工作,客观、真实提供电网成本、投资、电量等信息及证明材料,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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