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1992年“能源政策法案”,某些联邦政府机构采用的75%的新购入轻型车辆必须为“先进燃料车”。
2008年1月修订的1992年“能源政策法案”之301款对“先进燃料车”的定义包括电混合动力车,燃料电池车,以及先进的精益燃烧车辆。
联邦政府用车还应在双燃料车上使用可替代燃料,除非美国能源部授权的机构否决该燃料的先进性。而该否决的理由可包括替代燃料的不可获得性以及成本限制。
联邦政府采用的大中型车辆使用掺混率为至少20%的生物柴油者可获得年度积分来冲减对其车辆的使用限制。
此外,13423号政令要求美国本土拥有20辆或以上车辆的联邦机构每年削减2%的石油消费量。该限制的参考值为2005财年水平,至2015财年结束。
各机构亦应每年增加10%的替代燃料的使用量,参考值为上一年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