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厦门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重点城市建设、规范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管理,近日,福建省厦门市建设局、厦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共同制定了《厦门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厦门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重点城市建设的主要工作任务是完成300万平方米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改造后节能率不小于20%。《办法》中明确了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申报的示范项目应满足的具体条件,包括项目应是厦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公共建筑,项目应对采暖通风空调系统、生活热水系统、供配电与照明系统、监测与控制系统、围护结构等进行一项或多项节能改造,改造后实现单位建筑面积节能率不小于20%。改造模式须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或PPP模式实施,对办公建筑分散于多个区域的公共机构,可以采用多区域联动方式实施节能改造。对有多家单位合署办公的办公建筑,可以由其中一家单位牵头、多家单位共同实施、业主委托等方式进行节能改造。示范项目应按相关规定安装建筑用能分项计量监测系统,并将能耗数据传输至市建筑能耗监测数据中心。示范项目应提供节能改造前不少于1年连续的能源消费账单、用电设备明细及技术参数。示范项目应自申报完成之日起1年内完成改造。
《办法》明确,申报单位应为示范项目的所有权人或其授权使用权人会同节能服务机构共同申报。厦门市获财政部第八批节能减排补助资金6000万元,用于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补助;厦门市级财政还将按照实际需要安排补助资金,用于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节能改造技术标准编制、节能改造方案评审、竣工后节能量现场测评、审核检查和宣传等费用。示范项目按照节能量审核机构核定的节能率和改造建筑面积进行补助,其补助标准为: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不少于20%的,按每平方米40元的标准进行补助。已获得各级财政节能减排补贴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此项补助资金。补助对象为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实施的投资主体。补助资金有一次性申请发放和分两次申请发放两种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