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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陕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2016-03-28 陕西传媒网2940
核心提示:4月1日起,《陕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正式施行。《条例》规定了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主体责任和监管职责和谁产生谁负责的环境污染

4月1日起,《陕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正式施行。《条例》规定了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主体责任和监管职责和谁产生谁负责的环境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突出对固体废物管理责任的划分、规划管理、危险废物环境安全鉴别管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等;规定了危险废物实施台账管理、危险废物转移实施电子联单、工业污染场地实行评估修复制度,明确把社会源危险废物纳入环境管理范畴,将企业“固废”环境信息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征信系统。

废旧铅酸电池、锂电池等随意丢弃担心污染环境,却不知道哪里可以回收;

淘汰掉的手机、电脑等电子产品越积越多,成为不得不面对的“甜蜜负担”;

剩菜剩饭与生活垃圾分类存放后,却很难找到垃圾分类设施,到了垃圾回收点还是混成了一体;

……

一方面,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工农业生产和居民生活中产生的固体废物日益增多。另一方面,由于缺乏相应的制度性保障,固体废物在回收利用和处理上面临着诸多难题。尤其是电子废物、废铅酸电池、实验室废物、废矿物油等危险废物,一旦处置不当,将给生态环境带来意想不到的灾难。4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陕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为陕西省首部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地方法规,它的颁布实施,对于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固废”立法:时代的呼唤

固体废物对环境污染,比“雾霾”严重得多。

它的潜在威胁有多大?一组的数据最能说明问题: 2014年,全省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为7665.11万吨,较2005年增长了192%;工业危险废物产生量109.45万吨,较2010年增长了 23%;各级医疗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2.57万吨;还有历史遗留尚未无害化处置的危险废物及废弃危险化学品数万吨。

目前,全省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处置率仅为75%左右,每年约25%左右的固体废物未做到无害化处置,暴露于环境中,工业固体废物中的有毒有害物质,随降水渗流入土壤、地下水、附近河流或渗入地下,随着挥发进入大气,严重污染土壤、地下水、河流、大气。

同时非传统的包装废弃物、电子废物和污水处理厂污泥等固体废物环境问题不断出现,由固体废物引发的土壤、水质和大气污染事件呈逐年增加趋势,给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环境安全带来极大影响。尤其是危险废物产生量快速增长。比如,2013年全省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7815.64万吨,产生量居全国第10位;同年全省危险废物产生量为99.85万吨,2014年109.45万吨,增长速度远超全国平均值。

治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刻不容缓。

为了将危险废物环境污染环境风险降到最低,近年来,陕西省出台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政策和措施,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全面开展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和台账管理制度。重点是摸清底数,规范管理在控危废,并建立了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依法监督,开展危险废物产生处置企业执法检查,有效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严厉打击非法经营企业,及时堵住企业管理漏洞;全面部署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制订了一系列考核制度和标准,加强管理考核;重点针对陕北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进行整顿,解决好陕北地区石油、天然气开采产生的油泥、泥浆环境污染问题。

治理的形势愈严峻,愈呼唤相关法律的尽快出台。

从初稿到条例:五年“磨一剑”

为将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纳入法治轨道,早在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就通过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并在2004年对该法修订过一次之后,2013年、2015年又分别两次对个别条款作了修正,确立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制度,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

然而,总的来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是大法,还须细化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同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已经出台十年,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还未能及时回应,需要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补充,制定一部符合陕西实际,具有较强操作性、针对性和地方特色的法规。

在省委、省人大和省政府高度重视下,省人大法工委、环资委和省法制办的协调指导下,2011年,省环保厅便成立了法规草案起草小组,开展调研和立法资料收集,着手《条例》草案的起草工作。

初稿形成后,首先广泛在全省环保、城建、卫生等系统征求意见和建议,对《条例》初稿进行修改和完善。2014年8月至2015年1月,在省政府办公厅的指导协调下,又先后征求省党代表、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的意见和建议,集中进行了三次讨论和修改,最终形成了《条例(草案)》。

在草案起草过程中,张道宏副省长多次听取汇报作出重要指示,并在第二稿形成后召开专题会议组织讨论研究。省政府法制办对草案进行了调研论证和征求意见。在进一步修改的基础上报请省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省人大多次组织立法专家进行调研论证,对条例内容进行修改完善。安东副主任亲自深入基层、深入企业、深入群众调查研究、听取意见并多次召开座谈会修订具体条款。最终由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在明确政府和部门主体责任,理顺管理体制机制,加强执法队伍和能力建设,增加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统筹规划编制、推行垃圾分类收集处理等方面,都有一些新的规定和制度安排。

关乎生态保护:更关乎全面小康

《条例》共9章69条,主要包括总则、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一般规定、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农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城乡生活垃圾污染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以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主要宗旨,坚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在制度设计上以规范、实用、简明为落脚点。它的颁布实施,对于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具体体现。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面对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环境日益突出的矛盾和问题,提出了 “五位一体”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2015年4月,中央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去年10月中央五中全会又将“绿色发展”作为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明确提出。省委高度重视环境资源问题,提出了富裕陕西、和谐陕西、美丽陕西发展战略。贯彻执行好《条例》,对于推进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要求的落实,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必将产生重大的促进作用。

《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加快陕西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举措。正确处理好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统筹协调解决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不仅是推进改革、转变发展方式的需要,也是重大的民生问题,关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推进文明城市、美丽乡村建设,全面建成高标准的小康社会,实现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共赢,将产生深远的历史意义。

《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建设法治陕西的现实需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是环境保护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加强这方面立法是完善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条例》在明确政府和部门主体责任,理顺管理体制机制,加强执法队伍和能力建设,增加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统筹规划编制、推行垃圾分类收集处理等方面,都有一些新的规定和制度安排。它的颁布实施,对于完善环境保护法规体系,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促进固体废物的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利用,实现依法治污,都将产生重大积极影响。

“我们要以‘铁腕执法、铁面问责’的无私无畏精神,坚决执行《条例》规定的各项管理制度,严厉打击各种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以解决损害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的突出固体废物污染问题为重点,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对违反《条例》的各种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省环保厅厅长王成文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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