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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办法落地 不能根治“弃光”

   2016-03-29 上海证券报2090
核心提示:3月28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全文(下称《保障性收购办法》),明确加强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

3月28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全文(下称“《保障性收购办法》”),明确加强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保障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目标的实现,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

在光伏企业人士看来,该文件对于新能源发电企业将构成重大利好,也将增强新能源电站投资者的信心。

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是指电网企业(含电力调度机构)根据国家确定的上网标杆电价和保障性收购利用小时数,结合市场竞争机制,通过落实优先发电制度,在确保供电安全的前提下,全额收购规划范围内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

《保障性收购办法》提出,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年发电量分为保障性收购电量部分和市场交易电量部分。其中,保障性收购电量部分通过优先安排年度发电计划、与电网公司签订优先发电合同(实物合同或差价合同)保障全额按标杆上网电价收购。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保障性收购电量范围内的限电补偿费用标准按项目所在地对应的最新可再生能源上网标杆电价或核定电价执行。

市场交易电量部分由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通过参与市场竞争方式获得发电合同,电网企业按照优先调度原则执行发电合同。鼓励超出保障性收购电量范围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参与各种形式的电力市场交易。

而水力发电将根据国家确定的上网标杆电价(或核定的电站上网电价)和设计平均利用小时数,通过落实长期购售电协议、优先安排年度发电计划和参与现货市场交易等多种形式,落实优先发电制度和全额保障性收购。

“《保障性收购办法》从征求意见稿到正式落地,速度超出业内预期。”江山控股市场发展部总经理廉锐接受采访时表示,虽然可再生能源法出台多年,但其中有关“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的规定多年未得到落实。此次出台《保障性收购办法》相当于是一个细则,明确了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收购的具体步骤,将有更强的可操作性。对于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来说,未来的收益将得到更加可靠的保障,也将加强可再生能源发电投资者的信心,将有助进一步提高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

相对于企业人士的乐观情绪,民生证券新能源行业研究员黄彤则表达了谨慎乐观的态度。他认为《保障性收购办法》仍不能完全解决弃光、弃风等目前可再生能源行业发展中比较突出的问题,而且目前电力行业整体产能过剩。

昨日,记者还从光伏业内获得发改委等机构制定的《关于实施光伏发电扶贫工作的意见》(下称“《扶贫工作意见》”),提出将通过光伏扶贫方式一边推进光伏发电市场,另一边有利于促进贫困人口稳收增收。在2020年之前,重点在前期开展试点的、光照条件较好的16个省的471个县的约3.5万个建档立卡贫困村,以整村推进的方式,保障200万建档立卡无劳动能力贫困户(包括残疾人)每年每户增加收入3000元以上。中东部土地资源缺乏地区,可以村级光伏电站为主(含户用)西部和中部土地资源丰富的地区,可建设适度规模集中式光伏电站。采取村级光伏电站(含户用)方式,每位扶贫对象的对应项目规模标准为5千瓦左右。采取集中式光伏电站方式,每位扶贫对象的对应项目规模标准为25千瓦左右。

行业人士接受采访时认为,光伏扶贫的初衷虽好,但要实现光伏扶贫目标,还需要更多的专项资金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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